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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6 年2 月26 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 裁定受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锦 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2 月26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二、债权申报情况
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 年3 月28 日前,向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辽宁省 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二段3 号,邮政编码:121000,联系人:杨洪梅、 印万里,联系电话:13009331045、13009331047,联系邮箱:jzg600190@163.com)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 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 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 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保全措施及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排
锦州中院定于2026 年4 月13 日上午9 时30 分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 执行指挥中心以远程视频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 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依法配合锦州中院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果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重整计划完毕,将有助于 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助力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但 提醒投资者注意,若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得到锦州中院裁定批准,锦州中院将终 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2 月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