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80/420280 证券简称:锦州港A3/锦州港B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2月26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2026-007)。
为实现资源有效整合,最大限度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实现锦州港的资产及营运价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锦州港于1986年开工建设,1990年10月正式通航,1993年2月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19686672T,法定代表人为丁金辉,注册资本为200,229.1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
锦州港作为中国纬度最高的国际商港,是距辽宁西部、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中西部、内蒙古东部、华北北部乃至蒙古国、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最便捷的进出海口,是“东北陆海新通道”的桥头堡,是连接东北与华北、华东的重要节点。锦州港集疏运体系完善、资质功能齐备,是以石油及制品、粮食、煤炭、金属矿石及集装箱装卸、仓储为主,内外贸结合的多功能、综合性港口。
二、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旨在引入资质优良、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化解公司面临的债务风险,盘活港口资源,全面优化公司治理,提升运营效率,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报名条件
拟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应支持维护区域安全,落实锦州港重大项目建设,能够按照重整目标要求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积极服务并支持区域协同发展战略。
(二)投资人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投资人近三年经营正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投资人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相关行业投资人的资质要求。
(五)投资人应当具备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规模,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原则上,投资人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90亿元。在锦州港所属行业具有优势地位或资源的,可适当放宽。
(六)本次投资人的招募不限行业,但是具有港口运营、交通基础设施运营、物流行业经验者,或者其现有资产和业务能够与锦州港产生协同效应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人作为联合体参与本次投资人招募,其中至少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应同时符合上述第(四)项和第(五)项招募条件,联合体全体成员均应符合其他招募条件。
(八)意向投资人应具备清晰的内外部决策流程,能够高效完成相应的谈判和决策工作,能够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次交易。
(九)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此外,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也可接受报名。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1日18时(北京时间)前,将报名材料纸质版(正本1份,副本5份)通过邮寄(邮寄地址同报名地址)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管理人,同时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前述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联系方式
(1)报名地点: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电子邮箱:jzg_tz@163.com
(3)联系人:刘女士
(4)联系电话:13009331046
3.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意向书(见附件1);
(2)投资承诺函(见附件2);
(3)保密承诺函(见附件3);
(4)意向投资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财务报表);
(5)联合体成员间就组建联合体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说明文件的复印件,并明确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牵头投资人(以下简称“授权提交人”)提交报名材料。
上述报名材料应逐项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全部报名材料加盖骑缝章。如意向投资人为联合体的,各联合体成员均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完整的报名材料并逐项加盖各自公章,汇总后由授权提交人以联合体名义统一提交。
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或要求补正;管理人要求补正的,意向投资人需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并再次提交材料。
(二)报名审核
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确定的报名条件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将筛选结果通知各意向投资人。
(三)缴纳意向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审查的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包括收到通知当日),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意向保证金1亿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并备注付款事由“锦州港重整投资意向保证金”。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416900975510000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营业部投资人应当在《报名意向书》中注明退款账户,退款账户应与打款账户一致。为免疑义,联合体应由牵头投资人整体缴纳1亿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意向保证金,不允许各联合体成员拆分缴纳。
后续管理人有权结合战投招募工作整体进展,要求意向投资人追加保证金。对于通过资格审查但未入选的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将在遴选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意向保证金。在投资人提交有约束力的投资方案前,投资人退出的,管理人将在收到退出投资的书面文件后10个工作日返还意向保证金。但如(1)意向投资人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2)意向投资人违反承诺函等文件中约定义务;(3)经管理人发现,意向投资人假借竞选之名,扰乱本项目重整秩序,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竞选资格,意向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遴选确定的投资人,已缴纳的意向保证金(不计息)将自动转为投资保证金。如果遴选确定的投资人因其自身原因退出重整投资的,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尽职调查
通过报名审核的意向投资人根据管理人的安排,对锦州港开展尽职调查。管理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必要的反向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对因使用尽职调查结果而形成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五)投资方案
意向投资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交投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及支付期限、偿债方案、经营方案等。
(六)竞争遴选
管理人将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视情况安排一轮或多轮遴选工作,并根据相关遴选工作机制确定最终投资人。
(七)签署协议
投资人最终确定后,应按照管理人要求签署相关协议。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各方应按照相关协议及重整计划的内容履行。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管理人,同时管理人有权决定调整、修改、继续、中止或终止投资人招募相关事项,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此无异议且不会基于管理人行使前述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2.本公告适用于全体意向投资人,不构成要约,亦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力。
3.为提高投资人招募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不得同时报名参与本次投资人招募。
4.意向投资人未按管理人要求缴纳意向保证金的,视为其自愿撤回报名。
5.意向投资人报名并缴纳意向保证金的,视为同意遵守经相关权利方确定的投资人遴选规则。
热忱欢迎各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本重整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名意向书
2.投资承诺函
3.保密承诺函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2日
附件1
报名意向书
| 意向投资人名称 | 单一投资人 | |
| 联合体 (如适用,请列明各成员全称) |
意向投资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核心竞争优势、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资产负债等;如以组成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投资,牵头投资人应说明各联合体成员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安排等,联合体各投资人之间应承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 意向投资人简介 (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核心竞争优势、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资产负债等;如以组成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投资,牵头投资人应说明各联合体成员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安排等,联合体各投资人之间应承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
通讯方式(联合体应填写授权提交人的信息)
| 通讯方式 (联合体应填写授权提交人的信息)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
保证金退款账户信息(应与缴纳意向保证金时的打款账户一致)
| 保证金退款账户信息 (应与缴纳意向保证金时的打款账户一致) | 收款人: 账号: 开户行: |
我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已充分评估、知悉并自愿承担参与本次投资人招募的全部成本、风险及责任。
意向投资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若为联合体,需要各单位按上述格式签署)
2026年 月 日
附件2
投资承诺函(范本)
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单位就参与贵方组织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事宜,谨此做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
我方承诺,在自本函签署之日前连续三年内,我单位及其主要关联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关于配合管理人反向尽职调查工作的承诺
我方承诺,将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针对我方的反向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所需资料、接受访谈、安排现场考察等。同时,我方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文件与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三、关于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
我方承诺,用于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均为我单位的合法资金,资金来源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保证合法合规。
四、关于长期稳定经营港口运营业务的承诺
我方承诺,若成功获选为重整投资人,将致力于目标公司港口业务的长期、稳定、可持续经营。
承诺人(公章):
2026年 月 日
附件3
保密承诺函(范本)
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我单位拟参与贵方开展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标的公司”)有关招募重整投资人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鉴于我单位有可能在参与本项目的过程中接触或使用标的公司的保密信息(具体定义见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保守保密信息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密信息的范围
保密信息系指贵方、标的公司及其代表、顾问、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关联企业、审计师、评估师、任何代理人、任何其他独立承包商为本项目之目的向我单位提供的有关标的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有业务或合同关系的任何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财务、技术、人事、经营、管理、投资、合规等方面的信息、记录、文件和资料,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建议、分析、研究报告,以及围绕本项目进行的谈判磋商、文件签署等任何信息(“保密信息”),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
(一)无论依附于何种载体的有关标的公司的文件资料,包括基本情况、股东、股权、资产情况、报表等;
(二)标的公司任何时期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状况、与任何第三方的合作情况;
(三)标的公司专项业务资料中涉及的任何其他各方的情况;
(四)相关上级或行业主管机关的意见、批件或批示内容的部分或全部;
(五)贵方和我单位就本项目相关事宜签署的文件内容及进行磋商的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开出的条件、已经达成的协议和目前尚存的分歧等。
二、保密义务
(一)我单位应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目的;未经贵方书面许可,如我单位将该等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我单位违反保密义务。我单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顾问及代理均应遵守本函的规定,如其违反本函之任何承诺,由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经贵方事先书面同意,我单位不得在参与本项目期间,或因任何原因不再参与本项目后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他任何个人、公司或实体,也不得为其自身利益或为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三)我单位可向其为本项目而聘请的顾问代表和可能与我单位联合投资的企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本单位将要求该等代表同意接受与本函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四)我单位应立即将其已知晓的任何自然人、企业对保密信息的不当使用或滥用书面通知贵方。
三、保密期限
本承诺函项下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至上述信息以合法方式公开为止。在前述期限内,本承诺函不因我单位和贵方的合作关系的终止或中断而失效。
四、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一)我单位如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贵方及/或标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贵方或标的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贵方或标的公司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函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均不妨碍其他权利或继续行使其权利。
(三)若违反保密承诺函约定,管理人有权没收我单位缴纳的意向保证金。
五、除外信息
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我单位对于相应的保密信息不再受本保密承诺函的约束,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贵方书面许可我单位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二)自本保密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任何时候,并非由于我单位自身原因,该等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领域;
(三)我单位可以提供令贵方满意并信服的证明,显示在我单位向第三方披露前第三方已经知晓该等保密信息;
(四)在没有违反双方之间任何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的前提下从第三方合法获取该等保密信息;
(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
(六)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七)双方共同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况。
六、通知
如果我单位确定需要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要求披露保密信息,我单位应当立即将该情况通知贵方。
七、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和返还义务
贵方以有形方式披露给我单位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本中包含的信息以及储存在计算机软件中的信息)属于贵方所有。如果我单位因任何原因不再就本项目为贵方进行合作,我单位经贵方要求,应立即提交贵方所提供的,并由我单位所占有的全部保密信息,包括其全部副本和复制件,或者确认相关信息已经销毁。
八、生效
本保密承诺函自我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公章):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