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及筹划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情概况
2025年9月25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上海复顺与弘毅天津、中汇人寿等共同签订《框架协议》;同日,复星医药产业还与弘毅天津、中汇人寿签订《合伙协议》。根据约定,复星医药产业与弘毅天津、中汇人寿拟共同出资设立专项基金;并于专项基金设立并满足约定条件后,由复星医药产业向专项基金或其控制的实体转让所持有的上海克隆100%的股权和对上海克隆享有的债权(即本次转让),且《转让协议》签订的最晚时间为《框架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或专项基金全体合伙人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
以上详情请见本公司2025年9月27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期(即2026年3月24日,下同),专项基金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已获全体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尚待完成中基协备案。鉴于《转让协议》的签订条件(包括相关主体于签约前应当完成的股权结构调整等)尚未全部满足,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及友好协商,2026年3月24日,相关各方就《框架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其中主要包括)同意《转让协议》签订的最晚时间调整为2026年9月30日。
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之后续进展,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期,《转让协议》的签订条件尚未全部达成(包括相关主体于签约前应当完成的股权结构调整尚待完成等),本次转让尚存在不确定性。如《转让协议》未能于2026年9月30日前签订、或《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被提前解除或终止,则本次转让将终止、专项基金将依约进行解散及清算。
2、如《转让协议》未能于约定期限内签订、《框架协议》并因而终止,且该终止非因约定的交易对方违约所导致,则复星医药产业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3、本次转让对本集团的收益贡献须以《转让协议》签订且本次转让实际交割为前提,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释义
| 本次转让 | 指 | 由复星医药产业向专项基金或其控制实体转让所持有的上海克隆100%股权及对上海克隆享有的相关债权 |
| 本公司 | 指 |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集团 | 指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 |
| 复星医药产业 | 指 |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
| 弘毅天津 | 指 |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上海复顺 | 指 | 上海复顺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
| 上海克隆 | 指 | 上海克隆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
| 上证所《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 |
| 中汇人寿 | 指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基协 | 指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 专项基金 | 指 | 中汇复弘(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补充协议》 | 指 | 日期为2026年3月24日的《关于合作投资复星科技园项目之补充协议》 |
| 《合伙协议》 | 指 | 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的《中汇复弘(天津)生命科学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
| 《框架协议》 | 指 | 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的《关于合作投资复星科技园项目之框架协议》 |
| 《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上海克隆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和债权转让协议》;截至本公告日期,该协议尚未签订 |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