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600215)_公司公告_派斯林: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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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舆情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品牌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如有)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品牌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如有)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对、高效处理”的原则,正确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重大舆情处理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为一般舆情第一责任人。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舆情工作组”),为董事长、总经理双组长制,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舆情工作组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及时汇报舆情处理进展;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舆情信息采集的主要负责部门,借助专业舆情监测系统,结合人工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国内外媒体信息进行全面管理,涵盖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体以及国际媒体平台,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潜在舆情风险。

(三)研判和评估舆情风险,根据舆情的性质、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及时履行对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设舆情信息通讯员,负责开展与子公司相关舆情监控、风险评估和危机预测,对可能发生的舆论危机及已经发生的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有关人员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和部门负责人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和评估,判断舆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为一般舆情,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长报告,由组长决定并通知舆情工作组成员,启动重大舆情应对程序。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如有)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发布媒体或平台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或平台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危机恢复管理计划并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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