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4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设置、人员组成及调整,由主任委员协商有关董事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有关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需要提出会议提案,提供或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会议所议事项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前审核提名委员会所议事项及资料的合规性,协调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工作衔接,并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审定会议议案;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会议决议及组织会议召开等会务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会议记录以及会议决议督办落实,相关资料完成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提名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书面会议、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并更换委员人选。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提名委员会应当对
所聘机构或者顾问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形成意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得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除非经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与审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统一规定归档,保存期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并审议通过。本规则如需修改,由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