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9证券简称:云南城投公告编号:临2025-093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详见公告表格。
2、判决的金额:详见公告表格。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二、四,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案件三、五,终审判决后,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将仲裁、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单独披露及累计达到单独披露的诉讼(仲裁)进展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1月18日、2025年2月22日、2025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24-065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临2025-015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临2025-002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中部分案件存在进展,具体如下:
|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件类型 | 判决/裁决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案件一 | 天利(海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海南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约144.42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裁决,裁决如下:(1)天利投资向天利旅游公司支付代收的DH20180002号案件的第一笔和解补偿款1,384,599.17元;(2)天利投资赔偿天利旅游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00元;(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47,868.00元,由天利旅游公司承担80%,即人民币118,294.40元;天利投资承担20%,即人民币29,573.60元。上述仲裁费已与天利旅游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故天利投资应向天利旅游公司支付人民币29,573.60元。截至目前,天利投资已履行完毕上述义务。 |
| 案件二 | 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 | 云南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0 |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驳回中建穗丰的再审申请;(2)驳回华洲建设的再审申请。(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建穗丰为一审、二审原告,一审判决驳回中建穗丰诉讼请求、驳回华洲建设的反诉请求,鉴定费616,200.00元由中建穗丰和华洲建设平均分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8,672.50元,由中建穗丰负担166,352.50元,华洲建设负担112,320.00元。 |
| 案件三 | 温州逸鼎房产营销有限公司 | 云泰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约302.45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云泰商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逸鼎公司违约金300万元;(2)驳回原告温州逸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00元,由原告温州逸鼎房产营销有限公司负担57,260.00元,被告云泰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4,540.00元。公司下属子公司云泰商管已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开庭,目前未判决。 |
| 案件四 | 温州逸鼎房产营销有限公司 | 云泰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0 | 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温州逸鼎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泰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于2020年5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2)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云泰商管负担。二审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云泰商管负担。 |
| 案件五 |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哈尔滨银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 合同纠纷 | 约1,514.71 | 中建三局起诉哈尔滨银旗、公司,要求公司对哈尔滨银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建三局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案一审整体判决如下:(1)被告哈尔滨银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三局支付工程款14,575,777.90元;(2)被告哈尔滨银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三局支付自2023年4月8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54,332.52元,并以11,128,024.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原告中建三局在被告哈尔滨银旗所欠付其工程款14,575,777.90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哈尔滨银泰城E13地块项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中建三局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24,070.00元(案件受理费119,0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中建三局负担案件受理费70,089.00元,由被告哈尔滨银旗负担案件受理费111,981.00元、保全费5,000.00元(此款原告中建三局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哈尔滨银旗给付原告中建三局)。哈尔滨银旗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一、二、四,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案件三、五,终审判决后,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诉讼事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