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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5-047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24年9月30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编号:临2024-064),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4)京民终1298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映雪资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因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实未予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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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北京金融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6,910.21元、上诉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9,546.63元、上诉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73.26元、上诉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79.28元、上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9,679.42元、上诉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8,730.34元均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京民终1298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