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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5-06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董事会会议召集第一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通知属于书面通知。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日期、地点、期限、事由及议题。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或者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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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视会议审议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非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者无表决权。第六条公司董事连续二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没有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更换。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议题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议题:
1、听取并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得讨论会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一般都应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除外。
第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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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或者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提出异议的董事,不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与董事会会议表决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出席所有董事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负责妥善保管、归档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形成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记载董事履行董事职责的法律文件,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会议记录交与会董事传阅、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的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董事长签发。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在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日生效,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三、备查文件
九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