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600252)_公司公告_中恒集团: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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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600252证券简称:中恒集团公告编号:临2026-20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事项签订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中恒制药”)于2026年3月16日签订了《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补充协议(三)》《土地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四)》。

●特别风险提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采用分期方式支付土地收储补偿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受市场环境变化、经济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可能面临无法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相关款项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土地收储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和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由政府收储的议案》,同意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和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中恒双钱”)将位于广东肇庆高新区建设路西面、将军大街北面和肇庆高新区罗湖片区建设路西面、科技大街延长线南面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设备等资产交由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收储,收储补偿价款为75,976.04万元。2022及2023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提出的付款展期申请,并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肇庆高新土储中心最新的履约情况,其累计已支付本金37,145.56万元及利息7,133.18万元,目前尚欠本金388,304,788.11元及相

应利息。

本次土地收储有关的收款进展及展期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8日、2022年9月10日、2022年12月10日、2023年10月10日、2024年1月3日、2026年1月6日、2026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69、临2021-71、临2022-53、临2022-79、临2023-63、临2024-1、临2026-2、临2026-12)。

二、签订补充协议的审议情况

公司就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收储补偿款余款支付事项与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多次的磋商、沟通。2026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提出的延期支付事项(即延期至2028年6月30日前清偿全部债务),并同意肇庆中恒制药与相关方签订《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补充协议(三)》《土地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四)》。上述协议于2026年3月16日正式签订。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签订协议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签订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补充协议(三)》

甲方: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

负责人:余丽东

乙方: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一山

在《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签订后,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甲方)仍未能按照《补充协议(二)》约定的期限向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乙方)足额支付补偿款及利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甲方仍拖欠乙方补偿款本金总额人民币390,304,788.11元。现由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甲方)与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补充协议(三)》。

甲乙双方同意将欠付款的支付期限予以延长两年半,由甲方采取按月分期支付的方式,最迟在2028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分30期支付,具体分期还款进度如下:

序号支付期限应支付欠付款本金(万元)应支付利息
第1期2026年1月31日前100(已于2026年1月29日支付)利息持续计算,但当期利息可延长至第4期支付
第2期2026年2月28日前100(已于2026年2月27日支付)利息持续计算,但当期利息可延长至第4期支付
第3期2026年3月31日前100利息持续计算,但当期利息可延长至第4期支付
第4期2026年4月30日前5002026年1月1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5期2026年5月31日前500第4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6期2026年6月30日前500第5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7期2026年7月31日前2200第6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8期2026年8月31日前2200第7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9期2026年9月30日前2200第8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10期2026年10月31日前2200第9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11期2026年11月30日前2400第10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12期2026年12月31日前2600第11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13期2027年1月31日前100利息持续计算,但当期利息可延长至第16期支付
第14期2027年2月28日前100利息持续计算,但当期利息可延长至第16期支付
第15期2027年3月31日前100利息持续计算,但当期利息可延长至第16期支付
第16期2027年4月30日前500第12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17期2027年5月31日前500第16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18期2027年6月30日前500第17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19期2027年7月31日前2200第18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20期2027年8月31日前2200第19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21期2027年9月30日前2200第20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22期2027年10月31日前2200第21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23期2027年11月30日前2400第22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24期2027年12月31日前2600第23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25期2028年1月31日前100利息持续计算,但当期利息可延长至第28期支付
第26期2028年2月28日前100利息持续计算,但当期利息可延长至第28期支付
第27期2028年3月31日前100利息持续计算,但当期利息可延长至第28期支付
第28期2028年4月30日前2500第24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29期2028年5月31日前2500第28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第30期2028年6月30日前2530.478811第29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至本期欠付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全部剩余欠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二)《土地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四)》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山抵押人一(以下简称“乙方1”):肇庆市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间文抵押人二(以下简称“乙方2”):肇庆高新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翔抵押人三(以下简称“乙方3”):肇庆华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翔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余丽东丁方: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山当前因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未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内(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截至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丙方)尚欠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甲方)补偿款本金总额人民币388,304,788.11元。现由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甲方)、肇庆高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乙方1)、肇庆高新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有限公司(乙方2)、肇庆华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乙方3)、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丙方)、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丁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签订《土地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四)》。

1.甲乙丙丁四方确认,主债务人为丙方,主债务履行期限展期至2028年6月30日。

2.乙方同意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至2028年6月30日,并自愿继续以《土地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三)》中的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不变。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孙公司与肇庆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以及相关方签订土地收储相关补

充协议,是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仅涉及历史收储款项的清偿安排,不影响公司现有生产、销售与研发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特别风险提示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采用分期方式支付土地收储补偿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受市场环境变化、经济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可能面临无法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相关款项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补充协议(三)》、《土地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四)》。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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