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制度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充分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公司财务及现金流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为原则,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实施前提条件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现金支出事项,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前提下,公司三年(2025-2027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90%,即(2025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2026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2027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2025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2026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2027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3]≥9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一)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若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过程进行监督。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