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46证券代码:400227 证券简称:利能5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2025]2号)
收到日期:2025年9月12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其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退市公司 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
王文彪 董监高
时任控股股东董事长;董事、董事长尹成国 董监高
时任控股股东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总裁;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王文治 其他
时任控股股东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长、执行总裁、联席总裁
郭平 其他
时任控股股东副总裁、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王瑞丰 董监高 时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侯菁慧 董监高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 张艳梅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 |
| 徐卫晖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董事长 |
| 姜勇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 王维韬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
| 王钟涛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
| 高智军 | 其他 | 时任公司子公司总经理 |
| 张永春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 刘强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 |
| 李华 | 其他 | 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
| 李惠波 | 其他 | 时任公司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 王克 | 其他 | 时任公司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
| 范东磊 | 其他 | 时任公司子公司财务总监 |
| 杜美厚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子公司董事长 |
| 赵美树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监事 |
| 潘玉芳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职工监事 |
| 张炜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职工监事 |
| 徐辉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董事 |
| 章良忠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
| 苗军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
| 萧端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
| 王进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
| 李星国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
| 王方明 | 董监高 | 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2016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6至 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公司债券
亿利洁能2020年4月8日发行“20亿利01”债券,发行规模 5亿元;2020年7月3日发行“20亿利02”债券,发行规模5亿元。亿利洁能在发行上述公司债券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和内容,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和隐瞒重要事实,涉嫌欺诈发行。
亿利洁能的控股股东亿利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控制并直接参与亿利洁能及相关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欺诈发行债券等,涉嫌构成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债券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OA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会议决议、相关协议、审计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资料、社保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16.对李惠波、范东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17.对张永春、王克、李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
18.对徐辉、王进、李星国、张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 万元罚款;
19.对王方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王文彪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文彪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郭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郭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徐卫晖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徐卫晖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内蒙古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王文彪、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郭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徐卫晖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公司被处以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根据本次处罚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持续督促亿利集团、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亿利洁能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剩余存款;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继续聚焦主业,强化风险管控,以保证公司稳定健康地发展。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2025]2号)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