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章投资者接待
第十条公司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则要求,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详见本制度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本制度附件2),并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制度附件3)。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及记者身份,保存承诺书、保密协议、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在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详见本制度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制度附件5),相关参与人员应当签字并确认。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网站“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1、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预约须知
2、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3、承诺书
4、保密协议
5、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一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一)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具体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预约电话号码:0351-5638578、0351-5638566。
(二)您也可以通过邮件预约来访时间电子信箱是:mishuchu8003@126.com
(三)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南街16号太化大厦
(四)联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二、预约登记
公司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投资者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四、其他
来访者交通费、食宿自理。
附件二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11—
填表时间
| 填表时间 | 联系人 | 手机号 | |||
| 来访者工作单位 | |||||
| 来访人类型 | 投资者□证券研究机构□媒体□其他:。 | ||||
| 来访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职务 | |||||
| 预约接待时间 | 预约接待地点 | ||||
| 来访交流提纲 | |||||
|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 |||||
附件三
承诺书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于年月日开展的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七)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自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当日后的十二个月内。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九)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公司)因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此承诺。
承诺人或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任何信息及资料。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向其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四)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五)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
(六)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七)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八)如接受方根据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章等相关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九)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诉诸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五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股票名称:华阳新材股票代码:
600281编号:
—
—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现场参观其他 |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 |
| 时间 |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
| 地点 | |
|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 |
| 附件清单(如有) |
来访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