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服务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和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费用,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公司风控与运营管理部是公司专门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董事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运用、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与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相适应的专业审计人员。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内部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支持审计人员参加专业职称考试、评审,
推进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季报、半年报、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等关键环节开展内部审计,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风险。
(四)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成本工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开展专项审计或调查(如需)。
(五)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六)将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项等报送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七)建立审计台账和各类审计报表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八)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督促检查
工作。
(九)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行使管理、监督、指导职责。
(十)公司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向内部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在授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问题行使处理处罚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在一定周期内可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职一年以上的可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相关会议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项目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归档五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持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意见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研究处理。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四)审计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决定书)。
(五)审计归档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将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意见阶段所涉及的相关审计文书及印证材料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3个月内完成。
审计档案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十七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下达的审计意见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执行审计决定。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机制。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清单:
实施问题销号整改。简单问题即查即改即销号;复杂问题制定措施,确保期限内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的,及时开展跟踪整改问责审计,确保限期整改销号。
第二十条建立整改第一责任人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将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建立整改责任制,及时部署,按照规定期限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建立审计问题联动整改机制。建立审计监督与纪检监督机制,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纪检部门,促进审计问题深度整改和追责问责;建立审计问题部门联动整改机制,按照审计问题属性移送职能部门督促整改、考核考评,发挥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优势。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的督察情况及时反馈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审计问题事项,要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党委和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审计问题约谈机制。对审计问题多、屡查屡犯,生产经营管理混乱的单位,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相关领导人员进行约谈,并限期提出完备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审计跟踪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立审计分析研究机制。内部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审计发现的管理漏洞、各类风险以及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科学、合规、可操作的审计管理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认真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重大问题的,移交纪检部门调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风控与运营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2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处理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力度,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华阳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各类行为而采取处理和处罚措施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理、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促进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完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按需在财务上设置审计专户,审计罚没资金全部归集到审计专户,并按罚没和收缴分离的原则,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下达审计决定,公司财务部门执行收缴工作。
第五条被处罚单位罚没款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支付,不得由单位垫缴或报销,
第六条同一经济事项涉及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违反财经纪律,下同)问题时,应当合并,并按照最高处罚金额给予处罚,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规定直接执行审计处理、处
罚,或提出审计建议,移交上一级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章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处理,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违反财经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计提、缴纳应当缴纳的各类税费和其他应当上缴的各种收入及其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企业资产。
(四)责令限期上交违规、违纪资金。
(五)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账表。
(六)依法依规采取的其他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处罚,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处罚的种类有: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约谈。
(四)罚款。
(五)没收违法、违规所得。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以上审计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章审计处理、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第十条公司风控与运营管理部依法依规行使内部审计处理、处罚的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处理、处罚的实施:审计处理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处罚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处罚意见并报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规、违纪,受到审计处罚的单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提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的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处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处理、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分管领导或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核,按复核后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审计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办理罚没款的收缴,并函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违规行为,应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
(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纪违规。
(三)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毁灭账表、凭证、单据。
(四)阻挠、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
(五)态度恶劣、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六)屡查屡犯。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违纪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
(二)违纪违规数额较小,情节轻微。
(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审计处理、处罚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公司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公司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重要经营决策事项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二)其他违反党和国家以及公司重大政策和经营决策等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制定战略规划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一)未制定本单位战略规划或战略规划的制定未遵循公司要求、不契合企业实际。
(二)战略规范执行不到位,各年度工作任务和指标未按规划完成。
(三)其他违反公司战略规划方面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公司治理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一)企业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未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
(二)公司证照不齐全,法定代表人未根据公司负责人的变化及时进行变更。
(三)《公司章程》不完善,未将党的建设内容写进公司章程。
(四)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按《公司章程》成立或按期举行、成员配置不健全,重大事项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
(五)各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企业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分配利润。
(六)其他不符合公司治理方面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权力运行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一)未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或制度不完善。
(二)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策、先行为后决策。
(三)超越本单位决策权限进行决策,决策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公司有关规定,
(四)未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办理相关经济业务。
(五)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无原始记录、记录不规范无会议纪要等情况。
(六)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未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未正式下发。
(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三)企业不相容职务未相互分离。
(四)对本单位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其他违反内部控制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进行清产核资,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三)未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查立项,擅自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已经立项,未按规定程序选择中介机构,擅自进行资产评估;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四)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擅自修改评估结果;未经审计、评估,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六)自行定价进行合资和股份制改组并按照自定价格入账;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七)未按规定程序设立公司。
(八)其他违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经营管理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一)重大投资或建设项目未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评估,存在重大疏漏,投资并购过程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投资后疏于管理,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二)在外部银行开立的账户未与财务公司绑定;超越权限使用资金;未对货币资金、商业汇票有价证券、备用金、预付账款、应收款项、投资、捐赠、协会会费担保等进行有效管理与监控;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三)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四)违规出售煤炭;违反物资采购权限越权采购;从规定渠道以外采购物资:采购物资付款后不及时提货;物资采购相关资料管理不完善。
(五)聘用中介机构不符合中介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六)未按规定处理涉税事项。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违规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抵押、质押。
(八)对非任期内决策或实施的经济事项管控不善或出现风险处置应对不力,造成资产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九)其他对企业造成较大潜在损失或较高风险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工程建设及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一)未按国家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无计划、无资金渠道、无概算、无设计、无监理、无质检、参建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无合同、无施组、无技措等开工建设的工程。
(二)违反建设程序和公司规定组织施工,导致重复施工、
工期拖延或造成其他损失。
(三)未按项目法人要求或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导致设计、监理、施工和其他服务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转包、违法分包,未经检验的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参建单位不处理或不及时处理的。
(四)未经公司审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超计划、超概算、巧立名目的虚假工程。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超支。
(六)项目竣工后不及时组织验收、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的相关报表。
(七)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招标或比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
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配件以及不属于勘察、设计、监理的其他服务,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二)先行为后履行招标或比选程序。
(三)招标或比选过程不规范。
(四)其他违反招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应签未签书面合同;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先行为后补办合同;未经授权或越权对外签订合同;合同会签内容不完整;未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格式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相违背;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二)未履行合同监管程序;将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上一级合同监管;未按合同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进行专业和分级把关。
(三)未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审核、留存签约对方单位的相关资质、证照、附件。
(四)未按合同条款进行标的物的验收、登记、结算、付款等行为;未按合同条款收取和返还各类保证金、履约保函、押金;对方违约给我方造成损失,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其他未按合同条款执行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未依法依规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及附件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及附件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三)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
(四)超范围、大额支付现金,超库存限额留存现金,白条抵库,坐支及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
(五)对公司会议决策的内部借款,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未专款专用。
(六)公司所属各法人之间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公司所属单位向外部单位提供借款。
(七)违反财务规定,以侵占、截留收入,设账外账、公款私存等各种名义形成“小金库”;无依据报账、“白条”报账、假发票报账;挪用公司或单位资金供他人使用或经营;挤占、挪用
专项资金;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八)工资、奖金及津补贴未计工资总额。
(九)实物资产管理不到位,未建账管理;未定期清查核对导致账实不符;对实物资产盘盈、盘亏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长期闲置设备、积压物资不及时进行处理;处置实物资产未按照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十)非生产性费用控制不严格,招待费、会议费、误餐费、差旅费等“十二项”费用变相列支、超支严重;福利费、工会经费、职教经费超范围列支等;违规对外捐赠、慰问;未经审批举办各类庆典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成本管控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一)未按公司规定的利润分配范围、顺序、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
(十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等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职工薪酬和劳动用工进行审计监督:
(一)以虚报产量、产值、进尺、利润、原材料消耗、人员劳务等方式冒领经费、工资、补贴、奖金等;擅自提高工资、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未经审批提高工资、发放奖金、钱物等。
(二)现金发放工资;工资、奖金未计工资台账等;薪酬总量不实等。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工程款未分账核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存和支付。
(四)超定编设置机构、配置人员。
(五)企业劳动用工违反公司相关程序和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廉洁从业进行审计监督:
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违规报销差旅费、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发放福利、未经审批外出培训、违规出国(境)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所属单位在配合审计、落实审计整改方面存在:
(一)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和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二)没有合理原因,未按审计处理意见整改。
(三)审计发现问题屡查屡犯,造成经营管理混乱及损失。
(四)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五)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六)拒不执行审计处罚决定
(七)其他违反审计整改落实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所属单位违反国家、省、市或公司相关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约谈,或视事实和情节,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所属单位违反国家、省、市或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参照国家、省、市或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审计处理、处罚;涉及相关职能部室的,移送职能部门督促整改、考核考评,发挥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优势: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移交巡察、纪委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涉及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根据部门联动整改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按照问题属性移送职能部门督促整改、考核考评,发挥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优势。
附件3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公司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上级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发展,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企业资金、资产、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本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科队级党政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上级领导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职一年以上的,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对同一单位的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七条公司风控与运营管理部负责由公司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任命的科队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实施审计,但应提出审计要求、审批审计方案,负责下达审计通知书、评审审计结果、作出审计报告。企业应保证内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利用内部和社会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理确定审计结论的可靠性、真实性。
(二)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三)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成果。当审计结论与清产核资专项成果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四)利用被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企业及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配。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协商公司党群
办公室,或根据公司党群办公室的书面建议,编制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其任职期间管理、分配和使用企业资金、资产、资源为基础,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审计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上级党委、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公司及本单位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前置审查、决策及执行情况。
(四)本单位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和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情况。
(五)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六)本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法和效益情况。
(七)本单位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制度体系建设、执行和效果情况。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以及整治“四风”情况。
(九)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四条行政负责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上级党委、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单位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本单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情况。
(六)本单位完成有关目标责任书及契约化指标情况。
(七)本单位财务的真实法效益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八)本单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九)本单位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本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法和效益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
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六条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七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十八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良好实务;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司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司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上级和公司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国有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事项,造成国有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国有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对履责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司和本单位规定,或造成国有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理的单位及部门违反有
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司及本单位规定的问题,造成国有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审计评价时,应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三条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概要说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及分工等基本情况、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四)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方法和审计结果运用执行《华阳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附件4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华阳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各类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法性、效益性;收入、成本、费用记录、计量和确认的准确性、及时性等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凡是涉及财务收支活动或事项的机构均为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
第四条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原则:依法依规的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现实兼顾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每年的审计工作计划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参与财务收支审计业务的,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以及会计核算体系使用,对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二)对单位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进行测试。
(三)对会计核算和相关制度的建立,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和公司的规定进行符合性检查。
(四)对会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核算过程采用的相关资料和附件合法齐全性,结果反映的真实正确性进行核实。
(五)对收入的完整、准确性,成本支出的合规、合法性,利润的真实性进行复核。
(六)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七)对账账、账卡、账实进行核实。
(八)其他和财务收支有关内容的核实。
第八条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对库存现金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核查现金盘点等制度执行情况;对银行存款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核查银行对账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银行开户情况进行核实,核查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出租、出借账户等问题;审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是否存在公款私存问题;
是否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在规定时限内是否清理,是否存在超期未达账项。
(二)应收款及预付款:核实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真实性,有疑点业务必要时进行函证;关注长期无动态应收款项是否存在潜亏的情况并分析原因,对长期无动态应收款项核销过程的合规合法性进行重点核查。核实非货币资金形式的应收款项清收是否存在舞弊行为,核查是否存在挂账不真实的情况。
(三)存货:核查采购过程中招标比价的规范性,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是否合规;核对出库计价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复核定期清查盘库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账账、账卡、账实不相符时,分析原因,并对盘盈、盘亏处理和调整的规范性进行核查。
(四)固定资产:核对设备购置和房屋建筑物形成,其计划、招标、合同等资料齐全;所有固定资产的形成其验收、领用、保管、调拨、报废、变卖等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审批;审计账外固定资产、公物私用、毁损和流失等问题;复核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无形资产:审计购入确认的正确性和适用性;计量的规范性以及处置的合规性和核算的合法、规范性。
(六)在建工程:按照各类工程核算规定,审计转入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核算内容的正确、合规;成本工程在在建工程归集核算时,主要审计工程完工后实物形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应转未转的事项。
(七)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审计投资主体、决策程序和报批手
续,以及投资的真实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投资业务应符合国家政策,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必须如约履行,收益及时核算并评价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审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同责和利润分配情况。
第九条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付款、暂存款、预收款、应缴款项:主要审计形成的真实性和支付的符合性,重点核对盈利因素虚假挂账的现象,审计长期无动态的应付款项支付是否真实、合规。
(二)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主要审计计提使用的正确、合规,账务处理及时性。关注职工薪酬全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和未经薪酬核算巧列名目擅自发放的行为,审计是否存在多列或少列薪酬调剂成本的情况。
(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主要审计核算内容与公司规定是否一致;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使用规范性;相关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和执行有效;审计专项借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条所有者权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实收资本审计
1.核实实收资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注注册资本实缴到位情况,股东各方出资情况与权益行使的匹配程度。
2.审计实收资本增减变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资本公积审计
1.审计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真实规范;核算、记录是否正确、
完整。
2.审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盈余公积审计
1.审计是否按规定提取、按规定用途使用。
2.审计盈余公积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未分配利润审计
1.审计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正确。
2.审计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是否准确反映。
(五)专项储备审计审计各分子公司是否依据公司的规定,足额提取各类专项资金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收入审计
(一)审计各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否满足规定的条件,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及时足额入账;审计是否存在人为调节、隐瞒、截留、推迟确认、挪用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审计计入财务账面的收入与销售部门销售量、销售发票是否对应,收入核算是否完整。
(三)审计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实物已经不在库和实行代销方式核算的,当期库存是否真实,财务账和实物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成本费用审计
(一)审计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界限
划分是否明确。
(二)对原材料领用、工时耗用、费用开支、在产品或半成品转移、产成品出库的原始记录进行核实;对原材料、动力、工时消耗和费用定额进行符合性测试。
(三)审计制造费用、期间费用、研发支出等各项支出的范围、标准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各类减值准备审计
(一)审计是否按规定提取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提取依据是否充分,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二)审计对股权投资、各类存货是否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提取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其他影响利润的损益类科目审计
(一)审计营业外收支核算范围是否准确界定,确认条件及金额是否合规。
(二)审计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的关系,是否正确界定收益获利期,规范核算。
(三)审计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条件。
(四)审计所得税费用计算及提取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利润审计
(一)审计本年利润核算齐全性、及时性。
(二)审计利润分配计算是否正确,分配是否有序、合规。
(三)审计盈余公积是否按规定提取,未分配利润是否真实、准
确。
(四)出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业务时,审计损益发生的真实性,归属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对涉及到的合同、工程事项可进行延伸审计。
第三章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的意见。
第十八条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情况。概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概要说明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状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按照问题类型分类整理,并载
明问题事实、产生原因、违反的规章制度、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主要指存在的各类重大风险,包括重大法律诉讼及合同风险、担保质押风险、重大经营风险、资产质量风险、管理风险等。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程序、方法和审计结果运用执行《华阳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附件5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绩效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华阳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经济性,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
效率性,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
效果性,是指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企业各管理层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对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替代管理层的责任。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
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参与绩效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绩效审计可以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下列内容:
(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当性和节约性。
(三)经营管理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四)研发、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业务活动的效率。
(五)计划、决策、指挥、控制及协调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六)经营管理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实现情况。
(七)企业为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绩效审计审查和评价时重点关注:
(一)企业经营活动审计内容。经营审计的对象是企业供、产、
销活动以及生产力要素运动的过程,一般从供应业务、生产业务、生产成本和销售业务四个方面对经营活动的绩效进行审计。
1.供应业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采购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执行情况、采购方式有效性和采购数量合理性、物资储备情况以及仓库设置和管理情况的审查。
2.生产业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生产计划的制定的合理性和完成情况、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合理性和及时性以及工艺流程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的审查。
3.产品成本的审计内容主要对产品成本计划、产品质量成本和成本控制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包括成本的确定、成本的构成、成本计划的执行及完成情况、成本的控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4.销售业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销售计划、销售合同、销售价格、销售活动以及销售利润的审查。销售计划的审计包括对销售预测方法是否恰当、销售计划的制定是否科学及是否完成;销售合同的审计包括控制制度和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销售价格的审计主要包括对定价程序、市场占有率预测方法、定价策略以及定价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的审计;销售活动的审计主要包括对营销费用的使用效率和销售服务质量的审计;销售利润的审计主要包括对目标利润制定的合理性、利润计划是否完成的审查和利润变动的原因分析。
(二)企业管理活动审计内容。管理活动审计从管理活动的四个基本职能入手,主要包括计划职能审计、组织职能审计、领导职能审计和控制职能审计,同时,还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审计。
1.计划职能审计主要是对计划制定时是否遵循了统筹、发展、可控和重要性原则、计划制定的每一个程序是否恰当合理、计划目标的落实是否全面完整和计划执行的控制是否能够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进行的审查。
2.组织职能审计主要是对组织结构设计的合理性、组织运行的有效性以及组织内部关系的协调性进行审查。
3.领导职能审计主要是对利润中心、成本中心和费用中心的授权管理机制、企业的激励机制以及信息沟通机制设计是否合理有效进行的审查。
4.控制职能审计主要是对控制的设计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实际以及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控制的目标是否能够保证管理计划的实现并促进资源的使用、控制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以及对控制的监督是否有效。
5.人力资源管理审计主要是对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和培训、员工绩效考核以及薪酬设计与管理的审查。人力资源规划审查包括对人力资源规划是否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吻合、是否考虑了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和外部市场的人力资源需要和变动情况、工作分析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等进行审查;员工招聘和培训审查主要包括对员工招聘的过程是否准备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的要求、是否能够招到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以及培训是否有效等内容进行审查;员工绩效考核的审查主要包括对考评的民主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以及考评结果的反馈和运用情况进行审查;薪酬设计与管理的审查是对薪酬结构和形式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发
挥了激励功能进行的审查。
第三章审计方法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选择绩效审计方法时,除运用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
(一)数量分析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比率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分析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间内的业务量、成本和利润三者之间变量关系的方法。
(五)专题讨论会,即通过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经营管理活动特定项目或业务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方法。
(六)标杆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查,通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相似经营管理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的方法。
(七)调查法,即凭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访谈、问卷),对某种或某几种现象、事实进行考察,通过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得出结论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间的关系,以每单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来评价项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数据包络分析法,即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以凸分析和线性规划为工具,应用数学规划模型计算比较决策单元之间的相对效率,对评价对象作出评价的方法。
(十)目标成果法,即根据实际产出成果评价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将产出成果与事先确定的目标和需求进行对比,确定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十一)公众评价法,即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证据信息,评价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第四章审计评价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企业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和国际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确定绩效审
计评价标准。
第五章审计报告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绩效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的意见。
第十五条绩效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情况。概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基本情况:概要说明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状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三)审计评价。根据审计认定事实,对企业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按照问题类型分类整理,并载明问题事实、产生原因、违反的规章制度、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主要指存在的各类重大风险,包括重大法律诉讼及合同风险、担保质押风险、重大经营风险、资产质量风险、管理风险等。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审计结果运用执行《华阳新材内部审
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附件6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华阳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公司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第三条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及内部控制过程的有效性所进行的审查与评价活动,目的是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实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六)规避化解重大风险。
(七)实现经营目标。第四条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
内部审计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促进组织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内部管理制度为基础,通过对内部控制环节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串通舞弊、滥用职权、环境变化和成本效益等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第六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对内部控制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
第八条内部控制审计按其范围划分,分为全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
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所有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所进行的全面审计。
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活动或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审计。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
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参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条内部控制审计可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通过审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环境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环境要素的规定为依据,关注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组织文化、社会责任等,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环境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在审查和评价时重点关注:
1.企业是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并结企业实际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安排;企业拥有子公司的,是否建立了科学的投资管控制度以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组织架构是否形成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否合理设置了内部职能机构,内部职能机构职能是否体现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企业是否定期对组织架构设计及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
2.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时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董事会是否严格审议了发展战略方案并关注其全
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是否根据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全面预算,是否对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定期分析。
3.企业是否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是否建立了人力资源的激励约束机制、绩效考核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员工的退出机制。
4.企业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了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检验制度及售后服务制度,是否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风险评估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在审查和评价时重点关注:
1.企业是否建立了某种机制,识别和应对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且普遍影响的变化。
2.企业风险管理部门是否建立了某种流程,以识别经营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企业财务部门是否建立了流程,以适应会计准则的重大变化。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地评估风险方法,是否通过正式的分析程序来进行风险分析。
(三)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控制活动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关于控制活动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相关控制活动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
评价,并在审查和评价时重点关注:
企业是否通过政策和程序采取了授权审批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控制等。
(四)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信息与沟通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在审查和评价时重点关注:
1.企业内部报告系统是否功能健全、内容完整,是否明确内部信息传递的内容、保密要求及密级分类、传递方式、传递范围以及各管理层级的职责权限等。
2.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没有漏报,是否定期进行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等财务分析。
3.企业信息系统的开发及变更是否与企业战略计划相适应,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用户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是否对信息系统进行了安全策略的保护。
(五)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监督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
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在审查和评价时重点关注:
1.企业对经营业绩是否进行持续的监督。
2.企业是否对内部控制进行定期的评价。
3.企业管理层是否会采纳监督人员的建议,及时纠正控制运行中的偏差。
4.企业是否建立协助管理层进行监督的机构(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管理需求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可以针对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对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在审查和评价时重点关注:
(一)资金活动: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资金调度不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二)采购业务: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趋势预测不准,造成库存短缺或积压,可能导致企业生产停滞或资源浪费;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科学,授权审批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三)资产管理: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或生产中断;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可能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源浪费;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企业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销售业务: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等,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等,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回收或遭受欺诈;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五)研究与开发: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可能导致创新不足或资源浪费;研发人员配备不合理或研发过程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研发成本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六)工程项目: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涉案;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下,进度延迟或中断: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
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七)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八)业务外包: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下,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发挥外包的优势;业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相关人员涉案。
第三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结合相关管理层的自我评估,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组织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组织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和一般缺陷以适当的形式向相应组织管理层报告。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的意见。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情况。概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概要说明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状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三)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依据企业性质和特点,识别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点,根据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从企业高管人员的道德素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内设监管机构、财务管理、资本运营等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确定认定标准,分类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按照问题类型分类整理,并载明
问题事实、产生原因、违反的规章制度、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五)审计评价。依据内部控制审计流程,对缺陷的认定并做有效性评价,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管理、反馈等环节的有效性。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方法和审计结果运用执行《华阳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附件7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投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投资的审计监督,合理使用建设资金,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规范工程投资行为,严格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华阳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技术升级改造、研发等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和其他独立的单项单位工程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投资审计包括:对新建、扩建、迁建、增能技改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列入公司安全基金、维简基金、环保基金、信息化建设专项费用、成本费用等各类独立的单项单位工程进行造价审计认定;对工程建设投资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四条公司风控与运营管理部负责以下工程建设投资审计:
(一)对本公司50万元以下独立的单项单位工程进行造价审计。
(二)对本公司审批立项的工程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除本条第一款外,其他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由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条工程建设投资审计依据主要有:项目建设决策文件、经评审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施工文件、工程结算文件、财务决算文件、资产清查盘点文件、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资料、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通过自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建设投资审计工作。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委托审计的工程建设投资审计报告进行评审,主要评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评审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评审部门:公司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专家等。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是对建设单位考核处罚、结算调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及结转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未经审计的工程建设投资,工程款的支付不应超过结算合同价的90%(内部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具备审计条件的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应审未审的工程建设投资,按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和处理处罚。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一节工程投资审计
第十一条工程投资审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单位工程已经竣工预验收并取得质量认证。
(二)单台\套设备已安装预验收并完成规定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项目整体竣工率达95%以上且主要生产系统形成,通过联合试运行并取得预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投资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合同、招投标文件(含中标预算和中标编制报告)。
(二)工程结算书(带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表)。
(三)竣工图纸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资料、图纸会审纪要、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
(四)材差调整的有关文件,价格导报以外调差材料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和运杂费单据,经甲乙双方签章的甲供材料称、规格、数量、单价汇总表。
(五)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资料(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报送相关审批手续)。
(六)交验施工企业的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取费许可证。
(七)结构型工程的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八)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初勘及详勘)。
(九)甲供材料结算资料(包括材料预算、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出入库手续、检验检测报告)。
(十)开竣工报告。
(十一)月度、年度工程形象进度验收资料及投资统计报表等。
(十二)按照审计要求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批准预算加变更结算代替竣工结算的,要将批准的主体工程预算和变更结算合并报送;合同包干结算的,要将清单报价和合同标底预算并报送;招投标工程要将中标预算和变更结算
合并报送;划分标段的工程要合并标段结算报送。
第十三条工程投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建安工程造价、设备造价、其他费用造价进行审计鉴定。
(二)对工程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对概算总投资、投入实际金额、实际投资完成额进行比较,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设计外投资和造成浪费损失的情况,分析超支或节余的原因。
(三)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包括:履行投资立项等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财务核算和管理等。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包括:项目建设的各类支持性文件、概预算和结算文件、计划统计和财务资料、招投标和合同文件、设计和施工监理技术文件、内控制度文件和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二节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通过预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二)各类成果资料已完成归档。
(三)已完成剩余资金及设备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尾工工程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四)已完成竣工决算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不予审计。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
算调整批复文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
(三)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四)各类工程验收情况报表及支持性资料。
(五)固定资产移交报表及相关资料。
(六)现金、应收及预付等账套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七)工程物资盘存表及相关资料。
(八)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九)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所编制的竣工决算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实施程序,有无将未经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而自行建设的项目编制竣工工程决算的问题。
(二)检查竣工决算编制方法的可靠性。有无造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实的问题。
(三)检查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决算的情况。
(四)检查“竣工工程概况表”中的各项投资支出,并分别与设计概算数相比较,分析节约或超支情况。
(五)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将各项资产的实际支出与设计概算数进行比较,以确定各项资产的节约或超支数额。
(六)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检查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盘存表”,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检查建设项目现金结余的真实性;检查对竣工
决算未完工的尾工工程后续建设的真实性;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关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七)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八)分析投资支出偏离设计概算的主要原因。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年度工程建设投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投资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大型重点投资项目,内部审计要与建设进度同步,原则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适时开展过程投资跟踪审计,及时对已竣工单位工程进行造价审计鉴定;对建设过程合规性进行跟踪审计,做到问题立查立改,进一步保证建设过程的合规性、真实性。
项目工程竣工预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编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文件,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上报内部审计机构及时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被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审计资料,及时送审。原则上,单项单位工程结算资料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项目投资竣工结算资料应在项目预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应在预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无故未按照上述要求准备资料影响审计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工程投资合规性专项审计及调查,依据年度审计计划或项目进展,拟定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下达审计通知书,适时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投资总体审计终结后,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
经评审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单项单位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经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后方可下达审计意见和结论;工程管理合规性专项审计结果应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复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审计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工程建设投资审计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上一级单位批准后执行。
调整年度工程建设投资审计计划的,应当报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成果报告要向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选聘工程建设投资审计中介机构,并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执业资格和履历情况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受托中介机构要做好工作底稿,填制相关取证资料;结算审计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做好三方会签;审计报告要按照相关要求出具,受托中介机构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考核。
委托审计的审查费用,随工程项目的资金渠道列支。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工程建设投资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分管领导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影响审计结果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投资审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内容
和范围进行审计,经评审的审计成果资料要按照成果报告(含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技术文件、其它文件装订归档。
第二十七条造价审计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在审计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单项单位工程结算审计不得超过30日;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不得超过3个月。因客观因素需要顺延工期的,审计组(机构)须向上级报告,经审计管理部门批准后顺延。
第二十八条审计中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和组织纪律,依法、依规审计。遇重大问题、争议问题、模糊事项等要及时逐级汇报,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审计工作,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对审计意见、决定要积极整改、限期完成。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定期听取委托中介机构的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其提出的问题和困难,并根据工作情况全面或部分复查其审计成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