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零二六年三月
会议资料目录
一、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 1 -
二、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表决办法...... - 3 -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协议》的议案...... - 4 -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华 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现场会议要求
(一)公司负责本次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 人员安排,共同维护本次会议秩序。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董 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 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干扰本次会议秩序和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 定加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办理签到手续,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
(四)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干扰会议 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会议主持人将依法劝其退场。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 权利。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应简明扼要。
发言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应当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之后方可发言。股东应 针对议案内容发言,否则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其发言。本次会议进行表决时,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不得进行会议发言。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由主持人指定 的相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二、网络投票要求
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详见本公司于2026 年3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刊登的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7)。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情况报送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其合并 后出具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结果。根据投票结果,股东会作出决议。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表决办法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和《山 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次会议表决办法。
一、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表决。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议案 的表决,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投票时应当注明股东名称或者姓名、所持公司 股份数、股东代理人姓名,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为非累计投票表决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请回避表决。
三、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表决,请按照公司2026 年3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址(http://www.sse.com.cn)刊登的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7)的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四、本次会议议案表决完毕之后,现场参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将表决票及时交 给计票人员统计表决结果,公司及时将其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合并结果。
五、本次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应当推举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的表决票由股东或股东代表以及见证律师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对 表决结果无异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议案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与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阳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长期金融服务。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 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与财务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3 年,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 年第二次会议以及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3)》,期限三年,目前该金 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线下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并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 行审议。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的约定,财务公司将在协议执行期间,为公司办 理存款、贷款、担保、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 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 资金效益最大化。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
请审议。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
附件:
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
甲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城正阳街87 号
乙方: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北大西街29 号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上市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包括甲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2.乙方为甲方最终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 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乙方依据相关规定,为华阳集团 及下属子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乙 方是甲方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 服务事项需要取得甲方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4.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项,双方已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 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 号)的规定,双方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
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 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期
间,依据《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的约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办理存款业务。本着存取自由原则,甲方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1 亿元。协议期间,如甲方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则双方协商调整。甲方在乙方的 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条件外,乙 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乙方应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及贴 现、担保等合计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办理票据业务、 担保业务的手续费与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费率及利率水平。
3.办理结算业务。乙方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甲方与华阳集团成员单 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结算业务免收手续费。
4.甲方成员单位在乙方统一账户进行管理。
5.乙方有义务按照《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的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乙方为甲方提供适时监控的必要条件。
7.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行情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乙方进行业务合作,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该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如乙 方根据监管要求调整经营范围,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提供本条约定部分服务的,甲乙双方 可因此终止正在履行的服务并协商处理未完事宜,甲方同意免除乙方提供相应服务的义 务。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应联合制定针对存款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预案,成立 风险预防处置及应急处理领导组,一旦乙方出现危及甲方存款资金安全性的情况,甲方 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第三条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双方应在 提供服务前,另行签订协议加以约定。
第四条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 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华阳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 为准。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双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 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 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五条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 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 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 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根据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
乙方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 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乙方承诺,任何 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当时一般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 融服务的条件。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 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 条规定和以 下监管要求的: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 倍;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上述指标做出调整,乙方应遵守调整后的比例限制。
2.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 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4.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 年以上未偿还;
5.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6.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7.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8.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9.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九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 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经甲方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
生效后原《金融服务协议》不再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 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一 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