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水利”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以及上级单位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钱江水利总部及下属全资、控股、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管理控制权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钱江水利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干部履职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钱江水利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积极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
工作环境;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行为,明确经济责任,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合法合规经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第五条 钱江水利总部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单位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向钱江水利党委和董事会汇报工作;各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除向本级党委和董事会汇报工作以外,接受钱江水利总部的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度融入“大监督”管理体系,做好审计机构与本企业财务、人事、法律、纪检、巡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自身组织规模、经营类型、业务规模和风险情况相匹配的专职审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保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人力资源。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报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确定,同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会计、审计、经营、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可充分利用社会审计资源,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审计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审计管理体制机制;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上级单位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职行为和履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
(五)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七)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九)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分包、采购、招投标、销售、投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对各企业领导班子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高风险业务开展审计监督,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经批准,选聘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
(十三)积极开展联合审计、后续审计,探索审计成果公示、审计责任追究等模式;创新审计方法,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十四)指导、监督、评价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六)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一)参加本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审计需要,及时了解、掌握本企业及所属企业重大决策、内部管理、年度预算及执行、会计报表和生产经营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和资产损失行为,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依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防范风险、提高绩效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并责成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八)对造成严重经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建议;对超出审计职责范畴的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部审计工作必须的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年度工作重点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报经本企业党组织、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内容,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实施审计:
(一)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组织实施现场审计;
(四)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五)出具审计报告;
(六)下达审计意见;
(七)监督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成立审计项目组,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选派审计人员,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组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现场审计时送达。对于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审计通知书应抄送离任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九条 在现场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情况,运用查阅、访谈、问卷、询问、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估的审计证据形成文字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根据意见交换情况,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在真实、合理的基础上予以采纳。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的,由公司主管或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上报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跟踪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审计意见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和审计工作台帐。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度向本企业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内部审计机构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规行为,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亏损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其他专项审计等。
(一)财务收支审计(亏损企业审计):钱江水利总部审计部组织实施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各
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自行组织本级与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自查与审计;
(二)投资项目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钱江水利总部审计部组织实施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工程与投资项目审计;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自行组织本级与下属公司的工程与投资项目自查与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离任审计工作一般于离任后三个月内组织实施;
(四)内部控制审计:钱江水利总部审计部组织实施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各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自行组织本级与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查与审计;
(五)专项审计: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可以组织开展战略、薪酬、“三重一大”等方面的专项审计;
(六)钱江水利总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跨级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分(子)公司自行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须将审计报告报钱江水利审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
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审后管理。
(一)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意见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审计评审,审计评审中发现整改不到位的要求重新整改;
(二)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审计意见不重视、不及时、不到位,应当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还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以往审计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并加强审计共性问题通报。
第三十一条 钱江水利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充分发挥审计效能。
(一)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是审计问题整改的主体,承担所有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逐级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内部审计机构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四)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企业主管领导决定。
第三十五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成绩卓著的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对于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有关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钱江水利总部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