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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