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的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以及本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之间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中国铝业拟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中国铝业与本公司合并后,中国铝业为存续公司,本公司将注销独立法人资格,本公司所拥有的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权益均转归中国铝业承继。 本次吸收合并尚需取得中国铝业股东大会批准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本公司与中国铝业合并后,本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均由作为存续公司的中国铝业承继。 凡接到本公司依相关法律规定发出的关于征求债权人同意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相关债权人,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于2007年1月18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安排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报债权的方式:以邮寄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地址寄送其债权资料: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981号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收。邮政编码:730060。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其债权资料:0931-7558857,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联系人:张涛, 联系电话:0931-7549410。 特此公告。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