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600302)_公司公告_标准股份: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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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29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斌、胡过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5]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斌、胡过江: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23年年报中供应链项目应收款项往来主体核算错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导致2023年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斌、财务总监胡过江对相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田斌、胡过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总结,积极落实整改,

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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