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商城(600306)_公司公告_商业城5:关于涉及案件执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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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城5:关于涉及案件执行情况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7

证券代码:400215 证券简称:商业城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案件执行情况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二)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河法院”)

(三)反诉情况:无

(四)本案件最新进展:

近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收到沈河法院出具的(2024)辽0103执异6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异议请求。

二、案件涉及债务形成情况

2021年12月,公司和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西百货”)分别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商业城和铁西百货分别向中信银行借款5,592.22万元和9,500万元,借款期限2022年1月5日—2023年1月5日。由铁西百货以其两处房产(位于铁西区兴华南街16号、16-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691㎡,地上建筑物面积23,722㎡)对上述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商业城为铁西百货9,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3年1月5日,上述两笔贷款到期后,未完成借款合同转期手续导致贷款逾期未还,中信银行就上述两笔债权提起诉讼。2023年3月17日,沈河法院出具(2023)辽0103民4529号和(2023)辽0103民4850号民事调解书,在调解书约定还款期内商业城、铁西百货、商业城百货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3月28日,中信银行向沈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辽0103执5073号和(2023)辽0103执5076

号。相关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号)和《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号)。

三、重整清偿及后续进展情况

由于商业城进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上述执行案件因此处于中止状态。根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于2023年12月12日确认的中信银行申报债权以及裁定批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中信银行申报债权清偿方式为5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50万元)全额现金清偿,5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12.5元/股的价格通过商业城转增股票13,589,760股进行清偿。

2024年1月5日,中信银行向沈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查封铁西百货两处房产及冻结商业城银行账户,执行案号为(2024)辽0103执恢133号和(2024)辽0103执恢142号。

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沈河法院下达的(2024)辽0103执恢133号和(2024)辽0103执恢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3)辽0103民初4850号文书和(2023)辽0103民初4529号文书的执行。

2024年6月,公司收到法院(2024)辽0103执异211号和(2024)辽0103执异213号两份执行裁定书,对中信银行申请撤销终结上述两份执行裁定书的请求,沈河法院裁定驳回中信银行的异议请求。

随后,中信银行向沈阳中院申请复议,2024年8月,沈阳中院出具(2024)辽01执复495号和(2024)辽01执复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24)辽0103执异211号和(2024)辽0103执异213号执行裁,发回沈河法院重新审查。

四、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沈河法院出具的(2024)辽0103执异681号执行裁定书(对应沈阳中院出具的(2024)辽01执复495号执行裁定书),尚未收到涉及与中信银行纠纷的另一执行裁定书(对应沈阳中院出具的(2024)辽01执复425号执行裁定书)。(2024)辽0103执异68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沈河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中信银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河法院递交复议申请,复议于沈阳中院。

五、公司涉及其他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

经公司统计,公司及子公司铁西百货和商业城百货最近12个月已结(已有生效判决书)诉讼和仲裁共10个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目前未结(未下达判决或已下达判决但尚未生效)诉讼和仲裁共13个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

六、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案件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后续,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最终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积极与法院及相关方进行沟通,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附件1:

涉及诉讼和仲裁已结案件基本情况

序号我司 主体诉讼地位对方主体案由案号受理法院进展情况判决金额
1商业城 百货被申请人/被告(并案原告)杨晓杰劳动争议纠纷沈劳人仲字(2023)1281号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下列款项: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329.08元; 2、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35.63元; 3、加班费差额834.48元; 二、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114,030.63
(2024)辽0103民初512、777号沈河法院【一审】 一、被告(并案原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杨晓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 二、被告(并案原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杨晓杰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 三、被告(并案原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杨晓杰加班费1,295元; 四、驳回杨晓杰、商业城百货的其他诉讼请求。
2商业城被申请人/原告(并案被告)董晓霞劳动争议纠纷沈劳人仲字(2023)1669号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2,701.16元; 2、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462.72元; 二、对于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44,890.72
(2024)辽0103民初821、862号沈河法院【一审】 一、原告(并案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董晓霞赔偿金238,428元; 二、原告(并案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董晓霞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462.72元; 三、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商业城、被告(并案原告)董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3铁西百货原告商业城百货民间借贷(2024)辽0106民初9831号铁西法院【一审】 一、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铁西百货借款152,000,000元; 二、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铁西百货以借款15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4年5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期间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152,000,000
4商业城被告安丽颖劳动争议(2024)辽0103民初829号;沈河法院【一审】 驳回原告安丽颖全部的诉讼请求。/
(2024)辽01民终13316号沈阳中院【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商业城被告吴士姣劳动争议(2024)辽0103民初8845号;沈河法院【一审】 驳回原告吴士姣的诉讼请求。/
(2024)辽01民终15666号;沈阳中院【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辽民申3476号辽宁高院【再审】 2025年4月11日,辽宁高院向被告下达应诉通知书,未开庭。
6商业城、 商业城百货被告大连时润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买卖合同纠纷(2024)辽0103民初15487号沈河法院【一审】 一、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大连时润商贸有限公司款项410,751.18元; 二、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时润商贸有限公司款项410,751.18元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商业城百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大连时润商贸有限公司质保金20,000元; 四、被告商业城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时润商贸有限公司质保金20,000元的逾期利息; 五、驳回原告大连时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30,751.18
7商业城被申请人/原告陈志广劳动争议纠纷沈劳人仲字(2024)156号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支付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2,206.90元;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9,200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34,050.10
(2024)辽0103民初18522号;沈河法院【一审】 一、驳回原告商业城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志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843.2元; 三、原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陈志广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2,206.9
元。
(2025)辽01民终5260号沈阳中院【二审】驳回商业城股份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8商业城被告邹积丽、邹积胜、张金枝联营合同纠纷(2024)辽0103民初9064号沈河法院【一审】 一、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3,266.04元; 二、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保证金6,000元; 三、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69,266.04
9商业城百货被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4)辽0103民初10496号沈河法院【一审】 一、被告商业城百货使用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216号的八处房产的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被告商业城百货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支付占用使用费16,113,855.29元,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 二、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为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与被告商业城百货交接上述八处房产的交接过渡期,该过渡期间被告商业城百货不支付使用费用;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16,113,855.29
10商业城被告北京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24)京0105民初7067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 驳回原告北京煜安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附件2:

涉及诉讼和仲裁未结案件基本情况

序号我司 主体诉讼地位对方主体案由案号受理法院诉讼请求起诉金额(元)案件进展/待解决事项
1商业城被申请人张京劳动争议纠纷沈劳人仲字(2024)266号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2,064元(自2012年8月13日至2023年3月24日);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70,116元(2012—2023年);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62,758.62元(2019-2022); 四、请求依法裁决向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工资13,000元(2018年9月); 五、请求依法裁决向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工资45,000元(2022年4月—2023年3月); 六、请求依法裁决向申请人支付应发未发采暖费(2022—2023年度)3,250元。 一至六项合计1,086,188.62元。1,086,188.62【仲裁裁决】: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支付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6,232.56元;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2,575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 张京起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8月13日至2023年3月24日违法解除劳【一审判决】 一、被告(并案原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原告(并案被告)
(2024)辽0103民初18528号、19721号沈河法院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30,18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7月23日至2023年3月24日未休年假工资370,116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2,758.62元;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应发未发工资45,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商业城起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被告沈劳人仲字〔2024〕266号裁定书第一项第2条赔偿金262,575元;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张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77,665元; 二、被告(并案原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原告(并案被告)张京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851元; 三、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张京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并案原告)商业城的全部诉讼请求。
沈阳中院商业城拟上诉至沈阳中院。
2商业城百货被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4)粤03民初5428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178,090,197.27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178,090,197.27【一审】 被告商业城百货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沈阳中院裁定被告商业城百货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移送后已开庭审理,尚未下达判决。
3商业城被告王思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辽0103民初19779号沈河法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急救车费用、医疗费、交通费等暂计10,000元; 二、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依据鉴定结果而定,以上费用合计10,000元; 三、由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10,000.00【一审】 已开庭,尚未下达判决。
4商业城等被告李志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4)辽01民初1765号沈阳中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701,429元、印花税损失350.71元、佣金损失561.1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715,796.58【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李志强的诉讼请求。
5商业城等被告郭露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4)辽01民初1766号沈阳中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2,376,402元、印花税损失1,188.20元、佣金损失1,901.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2,436,851.93【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郭露露的诉讼请求。
6商业城等被告李雪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4)辽01民初1800号沈阳中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410,665元、印花税损失205.33元、佣金损失328.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419,076.74【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李雪萍的诉讼请求。
7商业城被告司徒进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4)辽01民初1899号沈阳中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投资损失254,567元。 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54,567.00【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司徒进权的诉讼请求。
8商业城等被告茹小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4)辽01民初2133号沈阳中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33,025元、印花税损失106.42元、佣金损失66.5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134,652.07【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茹小斌的诉讼请求。
9商业城等被告张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4)辽01民初2134号沈阳中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53,715元、印花税损失122.97元、佣金损失76.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155,595.14【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张越的诉讼请求。
10商业城等被告陈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4)辽01民初2045号沈阳中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9,051元。 二、判令被告因维权所产生的3,860元。 三、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共媒体公开向全体股东道歉。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2,911.00【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陈通的诉讼请求。
11商业城等被告青岛兴予投资合伙企业(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5)辽01民初14号沈阳中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0,000元(暂计);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10,000,000.00【一审】 已开庭,尚未下达判决。
限合伙)以上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暂计为人民币10,000,000元。
12铁西百货被告沈阳市云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5)辽0106民初5949号铁西法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定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402.79元;其中已对账未回款7,964.9元,未对账1,437.89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9,402.79【一审】 已开庭,尚未下达判决。
13商业城百货被告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2025)辽0103民初16911号沈河法院【一审】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提供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提供材料之日止的全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或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 二、判令被告提供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提供材料之日止的全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或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查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 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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