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400215证券简称:商业城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与盛京银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补充协议概况
(一)基本情况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216号的8处房产抵偿公司所欠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9.21亿元债务(上述8处房产在本公告中统称为“商百大楼”)。商业城百货与盛京银行于2025年5月28日和9月1日就商业城百货管理和使用商百大楼用于经营期间的使用费及相关事项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以下合并简称“原协议”),现因盛京银行相关工作安排所需,并经盛京银行申请,双方经友好协商,拟签订《补充协议二》,对原协议中关于商百大楼的交接期限及延期期间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紧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拟与盛京银行签订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补充协议各方情况
甲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
乙方: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三、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将最后交接期限2025年10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1月15日,即甲乙双方应当以2025年11月15日为最后交接期限,保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能按
期接收,乙方能按期交付。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本次延期期间的项目管理费40万元。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能够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接收工作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延期不构成对原协议的违约,甲乙双方均不主张违约责任。延期期间,甲方不向乙方主张商百大楼占用费。
四、对公司的影响依据《补充协议二》,商百大楼的最后交接期限延期至2025年11月15日,延期期间由商业城百货继续经营使用商百大楼。公司后续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风险提示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公告涉及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