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能源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求真务实、诚信守约、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统管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董事长)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审计机关及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开展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工作报告等。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明确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企业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标准,支持和保
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每年应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的监督、检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妨碍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应的审核、审批手续;
(二)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运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若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直接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七)监督并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根据相关的工作重点和管理需要,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九)对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及业务交流活动;
(十一)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八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主要有:
(一)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规章制度、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工作计划、经营及财务计划和工作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包括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三)有权根据需要召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并参加或列席公司及所属企业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会议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四)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履行职责时,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提请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履行职责时,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长或协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履行职责时,对截留、挪用单位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单位财产以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履行职责时,有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公司负责人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公司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内部审计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阅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
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实施审计可以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的特殊审计项目,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准确、相关的审计证据。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了解掌握经济业务事项的实质,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特殊问题部分进行技术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并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在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取证资料,并收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取证材料的书面回复。
第二十八条审计取证工作结束后,审计组/人员以经过核实的审计取证材料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
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报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核对事实,并以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能提供全面、真实、合规的证明资料,并且与审计部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意见一并报请公司董事长或协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审计报告提交公司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印发。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同时定期将审计事项结果进行台账登记备查。
第三十二条审计档案查阅权限一般限定在审计部部门内,其他部门确因工作原因需借阅的,应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批准下达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意见,并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意见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整改情况,必要时还应当对主要审计项目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五条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及所属企业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和经营风险,及时提出改进管理和规避风险的建议。
第四十条对于被审计单位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准则,根据本办
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四十三条对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且效果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审计部可向公司提出给予表扬及奖励的建议。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董事长)应当责令改正,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司违规违纪的追责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采取各种手段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党委、
董事会(或董事长)应当责令改正,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司违规违纪的追责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广能股发〔2024〕
号)同时废止。
附件:审计业务流程图
-12-审计业务流程图
| 审计业务流程图 | ||||||
| 被审计单位 | 审计组/人员 | 审计部负责人 | 公司领导 | 党委会、总办会 | 董事会 | 输出文档 |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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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
2.审核
3.审核
3.审核
1.编制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
1.编制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
4.审议
4.审议
6.确定审计
项目
6.确定审计
项目
7.编制审计方案
7.编制审计方案
9.编制审计通知书
9.编制审计通知书
11.下达审计通知书
11.下达审计通知书
13.实施审
计
13.实施审
计
14.审计取
证
14.审计取
证
16.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16.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18.编写审
计报告
18.编写审
计报告
21.意见处
理
21.意见处
理
25.存档
25.存档
审计整改流
程
审计整改流
程
8.审核
8.审核
10.审核
10.审核
12.接收通知迎审准备
12.接收通知迎审准备
15.核实确认审计取证资料
15.核实确认审计取证资料
17.审核
17.审核
19.审核
19.审核
20.反馈意
见
20.反馈意
见
22.审核
| 22.审核 | 23.审核同意 |
24.接收并
执行
24.接收并
执行
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
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
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资
料
审计证据资
料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5.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