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600320)_公司公告_振华重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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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

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涉及须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妥善登记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附件一);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附件三)。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途径与方式

登记人:

登记时间:

附件二: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

作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办法》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

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申请事项类别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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