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
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各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
主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
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
商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
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 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 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 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见;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 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 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日常联络工作和会议筹备等工作,为审计委员会决策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 有关资料。
同时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 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 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要对公司半年度、会计年度的财务 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收支活动等进行审查。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 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 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持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出席会议,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两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三)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时原则上应当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案送达给
全体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视频、可视电话、
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审计委
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对会议内容进行了表决。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受
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发生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其接触到的或知悉的公 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