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600323)_公司公告_瀚蓝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时间:

瀚蓝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8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如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收购人;

(五)公司的关联方;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

(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相关方责任第五条董事及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制度;

(二)董事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组织和协调所分管的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或披露失实的,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回复股东、监管机构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及相关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五)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保证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办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的对外公布等;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五)负责信息披露档案的保管;

(六)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

(七)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的相关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设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会议、总经理会议和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

(一)督促本部门、事业部或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确保本部门、事业部或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三)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送信息、回复有关咨询。信息披露联络人应由各部门、各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熟悉公司业务、财务信息的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第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电话咨询和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各单位,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二十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十八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编制,根据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公司预计全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上条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回购股份;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

(十二)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三)款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所称“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四十一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十一)款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第四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十二)款所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五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告期生产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报告期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财务报告等,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三)证券部以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的文件为基础,编写定期报告草案,报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签发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定期报告在规定的披露途径进行披露;

(八)证券部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临时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本制度第四十条至四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经公司总经理会议、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部门审批后,或不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项事件发生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即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

(四)证券部将临时报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公告。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及相关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法定代表人审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述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保密第六十条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二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如须对特定对象报送未披露信息的,按《对外信息

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执行。第六十三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本制度第四十至四十六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属下各单位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该业务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六条未经董事会批准,信息披露义务人擅自在公众场合、新闻媒体等其他场合披露公司未披露信息,或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等,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证券监管部门可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证券市场禁入等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及本制度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处罚。

第六十九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处罚。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用语释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由前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在过去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7、上市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