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信息披露要求、法律、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投融资管理、资本运作、国家政策解读、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分析等,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及履职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关任职培训和后续培训,根据相关规定取得任职或培训证明。
第三章培训的形式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形式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六条外部培训是指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等外部单位组织实施的资格培训、专题培训、后续教育等。
第七条内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会议期间,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讲解最新监管法规;
(二)公司不定期组织的,由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进行的授课;
(三)公司邀请外部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提供的相关培训服务;
(四)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座谈交流;
(五)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至少组织一次调研和学习。
第八条公司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各种形式的自学。
第四章培训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证券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参加培训而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从董事会年度专项经费列支。董事会应每年制订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作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证券部应建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记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培训需求等。
第十二条证券部应定期收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外部培训信息,提前作出培训计划,及时通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培训通知要求确定参加培训事宜,安排相关培训事项。
第十三条证券部应及时收集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印发宣传资料或发送邮件、OA传递等传递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或自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