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本着审慎的原则自行判断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单位) | |||
| 申请类别: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披露填写): | ||||
|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
|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附件2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 ||||||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属部门(单位)及职务 | 知悉时间 | 知悉地点 | 知悉方式 |
注: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不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2.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