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5证券简称:国机汽车公告编号:临2024-23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为】或者“本公司”)、股东、【增加】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增加】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增加】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3 | | 【增加】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4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删除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改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5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删除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删除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删除、监事、总经理】和【删除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删除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6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改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7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改为】类别的每一股份【删除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改为】类别股份,每股的【删除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改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删除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8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改为】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 9 | 第十九条公司于1999年3月经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时,总股本为8162.86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其中:……. | 第二十条公司于1999年3月经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改为】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162.86万股,【新增】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其中:……. |
| 10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95,788,692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新增】已发行的股份【删除总】数为1,495,788,692股,均为普通股。……. |
| 11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改为】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改为】借款等形式,【增加】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删除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 12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改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改为】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3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改为】应当依法转让。 |
| 14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改为】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 15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第三十条【删除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删除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增加】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增加】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16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删除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删除本公司股份】5%以上【增加】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删除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17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增加】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改为】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改为】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18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债券持有人名册;(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增加】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改为】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删除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删除查阅债券持有人名册】【增加】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 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改为】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删除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
| 19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有股份的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改为】要求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0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改为】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改为】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删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信息披露义务。 |
| 21 | | 【增加】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2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增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删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改为】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改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改为】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改为】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3 | | 【增加】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4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改为】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改为】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删除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25 | | 【单列成条】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26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27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28 | | 【增加】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29 | | 【增加】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30 | | 【增加】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1 | | 【增加】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2 |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删除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删除、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删除(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删除(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改为】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33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删除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改为】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增加】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
| 34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删除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增加】(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5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二条【增加】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改为】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36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改为】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7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增加】(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增加】(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主持。 |
| 38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增加】(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 39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0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1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增加】(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增加】(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增加】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42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增加】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43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删除、监事】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删除、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删除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删除、监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4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增加】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45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删除、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46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改为】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增加】或者名称;(三)【改为】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47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改为】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48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增加】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49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增加】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增加】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50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删除、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51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删除、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52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删除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53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增加】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删除、监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54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改为】过半数通过。…… |
| 55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删除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删除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删除(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删除(五)公司年度报告;】(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56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增加】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增加】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57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删除(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增加】类别股股东除外。……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增加】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58 |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删除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董事【删除、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删除、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删除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增加】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59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改为】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60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删除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61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即为就任时间。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删除、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当日。 |
| 62 | 第九十四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 | 第九十九条【增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
| 63 | 第九十七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 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删除、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改为】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增加】(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
| 64 | 第九十八条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按照职权和程序作出决定。 | 第一百零三条【增加】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增加】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改为】董事会、股东会【删除或者经理层】按照职权和【改为】规定作出决定。 |
| 65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删除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增加】(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改为】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66 | 第一百零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六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增加】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五)……董事可以由【删除总经理或者其他】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改为】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67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忠实义务如下:(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改为】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删除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删除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增加】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改为】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增加】(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改为】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改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改为】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增加】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增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68 | 第一百零三条……主要勤勉义务如下:(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 第一百零八条……【增加】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一)【增加】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增加】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增加】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改为】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69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改为】辞任。董事【改为】辞任应当向【改为】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增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改为】公司将在【改为】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改为】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增加】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删除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70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71 | | 【增加】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72 |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 | 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规定执行。 |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
| 73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删除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改为】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74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改为】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改为】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删除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75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增加】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76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外捐赠等方面的决策权限为:按《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会授权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的额度和比例情况下,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的决策权限由董事会行使。 | 外捐赠等方面的决策权限为:按《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会授权在未达到股东会审议的额度和比例情况下,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的决策权限由董事会行使。【增加】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77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整合至第一百一十五条 |
| 78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删除(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79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80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改为】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删除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81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增加】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增加】会议的无关联【增加】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改为】应当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 82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删除或举手表决】。【改为】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
| 83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84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85 | | 【增加】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86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87 | | 【增加】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88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89 | | 【增加】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90 | | 【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91 | | 【增加】第一百四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3至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92 | | 【增加】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93 | | 【增加】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94 | | 【增加】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95 | | 【增加】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至5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名董事组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指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对绿色发展、创新驱动、气候变化和供应商管理等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四)审批公司ESG或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96 | | 【增加】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97 | | 【增加】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事项,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98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增加】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删除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99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删除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增加】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删除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删除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100 |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监事会的监督。 | 第一百五十一条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删除和监事会的监督】。 |
| 101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删除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删除负责】管理人员;…… |
| 102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改为】劳动合同规定。 |
| 103 | | 【新增】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
| 104 |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 第一百五十八条【改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5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6 | 【删除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107 | 【删除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108 | 【删除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109 | 【删除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110 | 【删除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111 | 【删除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112 | 【删除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13 | 【删除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14 | 【删除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115 | 【删除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 116 | 【删除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
| 117 | 【删除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118 | 【删除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 119 | 【删除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120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增加】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121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删除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改为】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22 | 第一百五十六条……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三条……【改为】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删除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23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删除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
| 124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期间间隔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增加】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期间间隔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删除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 125 | |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持续、稳定的股利政策。当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126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改为】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新增】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27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删除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 128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29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30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131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32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33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增加】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删除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34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删除方式】进行。 |
| 135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等方式进行。 | 【删除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等方式进行。】 |
| 136 |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增加】仅因此无效。 |
| 137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38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报刊上【增加】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39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报刊【增加】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40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删除应当】自【增加】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报刊【增加】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删除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41 | | 【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42 | | 【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43 | | 【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44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删除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增加】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45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或者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删除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46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改为】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47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改为】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148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报刊上【增加】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49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 第一百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改为】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改为】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50 | 第二一百零七九十五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成员【删除应当】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删除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51 |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改为】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改为】超过50%的股东;【增加】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改为】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改为】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52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删除“以下”】都含本数;【改为】“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153 | 第二百零五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删除第二百零五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54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自【改为】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以上《公司章程》的修订条款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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