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订稿)
(2025年8月21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下列减持行为: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大股东”)减持,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减持规定。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减持规定。第四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规范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规范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法律规范关于相关主体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交易报备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至少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2个交易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15个交易日,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范、公司章程
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和其所作承诺的,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后的当日,应当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法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三章交易限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四)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七条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涉及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持续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八条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
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二十一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的,视为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大股东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持有股份在法律规范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因参与认购或者申购ETF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按照规定赠与导致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减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持有不同来源股份,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优先扣减特定股份、其他受到前述规定限制的股份;超出前述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的,优先扣减未受到前述规定限制的股份。
公司股东持有不同来源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优先扣减未受到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的股份。
公司股东开立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同一证券账户中仅有单一来源股份的,其减持可以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扣减顺序。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配售等方式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应当遵守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
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三十六条相关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通知公司,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按上交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公开发行股份,是指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但为实施重组上市、股权激励发行股份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附件一:
买卖计划告知函
-10-姓名
| 姓名 | |
| 身份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 |
| 拟买卖方向 | □买入;□卖出 |
| 拟买卖时间(注) | |
| 拟买卖数量 | □股票股;□可转债手;□其他衍生品 |
| 本次买卖前持有数量 | □股票股;□可转债手;□其他衍生品 |
| 拟买卖方式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
| 拟买卖原因 | |
| 拟减持股份来源(如适用) | □IPO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其他 |
| 本人已知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关于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相关规定,且并未掌握公司未披露的重大内幕信息。申报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 |
注:本告知函应于买入前2个交易日,卖出前15个交易日送达证券部。
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回函:
公司已于年月日收悉您《买卖计划告知函》,现确认如下:
□经核查,您本次买卖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进行相关交易。重点提示如下:
□经核查,您本次买卖计划不符合以下规定,请您作出调整: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月日
浙江龙盛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附件二:
持有变动备案表
-12-姓名
| 姓名 | ||
| 身份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 | |
| 买卖方向 | □买入/增加;□卖出/减少 | |
| 买卖时间 | 年月日 | |
| 买卖数量 | □股票股;□其他衍生品 | □可转债手; |
| 买卖价格 | 元/股 | |
| 本次买卖前持有数量 | □股票股;□其他衍生品 | □可转债手; |
| 买卖方式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 | |
| 买卖原因 | ||
| 减持股份来源(如适用) | □IPO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集中竞价买入股份;□其他 | |
|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人签字:日期: | 年月日 | |
注:请务必于持有变动当日下午收盘后将此备案表送达证券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