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600352)_公司公告_浙江龙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担保额度调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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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担保额度调剂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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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2证券简称:浙江龙盛公告编号:2026-002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担保额度调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桦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盛”)1亿美元(折人民币约69,929万元)29,370.18万元
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冠”)10,000万元110,791.42万元
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捷盛”)40,000万元36,819.40万元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991,015.15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8.91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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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6年1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桦盛、绍兴金冠和浙江捷盛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桦盛、绍兴金冠和浙江捷盛申请综合授信等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序号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协议签署日担保金额
1公司桦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2026年1月26日1亿美元(折人民币约69,929万元)
2公司绍兴金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2026年1月26日10,000万元
3公司浙江捷盛浙商银行2026年1月26日40,0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3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桦盛、绍兴金冠和浙江捷盛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1月25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本次担保实施前已审议的担保额度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调剂金额可用担保额度
桦盛100,00029,370.181亿美元(折人民币约69,929万元)15,000.0015,7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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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金冠180,000110,791.4210,000-59,208.58
浙江捷盛80,00036,819.4040,000-3,180.60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四)担保额度调剂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办理流程,在实际发生融资类担保时,被担保方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含新设立、收购的控股子公司)使用。

公司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担保额度范围内,将安诺化学(香港)有限公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中调剂15,000万元人民币至桦盛。调剂后公司对被担保人的担保额度及担保余额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担保人被担保人本次调剂前担保额度本次调剂金额本次调剂后担保额度截至目前担保余额(含本次)可用担保额度(含本次)
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安诺化学(香港)有限公司520,000-15,000505,0000505,000
公司桦盛100,000+15,000115,000折人民币约99,299.1815,700.82

本次担保额度调剂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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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类型被担保人名称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登记证号码
法人桦盛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35193179
法人绍兴金冠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100%91330600723625127R
法人浙江捷盛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100%91330600742030794U

被担保人名称

被担保人名称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
桦盛1,466,428.15544,345.89871,609.72302,595.2425,226.141,992,018.60892,247.091,054,592.30392,800.9929,209.95
绍兴金冠384,625.63175,560.67207,735.24140,727.982,388.73380,888.71173,579.99205,854.21202,943.342,393.72
浙江捷盛139,554.5064,464.8275,089.6757,288.90177.79315,942.34241,030.4674,911.8972,935.211,8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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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关于桦盛《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建设银行为债务人桦盛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和跨境直贷通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桦盛在2026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美元(金额)1亿元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责任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9年1月30日止,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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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1亿元的最高余额内,浙商银行与债务人绍兴金冠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捷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9年1月30日止,在人民币4亿元的最高余额内,浙商银行与债务人浙江捷盛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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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经营正常,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1月25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991,015.15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8.91%。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中涉及外币的按2026年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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