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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2证券简称:浙江龙盛公告编号:2026-005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 | 24,000万元 | 313,132.23万元 | 是 | 否 |
| 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 | 30,000万元 | 269,989.91万元 | 是 | 否 |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 | 10,000万元 | 79,992.80万元 | 是 | 否 |
| 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冠”) | 30,000万元 | 110,791.42万元 | 是 | 否 |
| 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司达”) | 10,000万元 | 12,827.68万元 | 是 | 否 |
| 安诺化学(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安诺”) | 21,473.4万新加坡元(折人民币约117,592.63万元) | 0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1,089,465.68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3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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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6年2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绍兴金冠、浙江德司达和香港安诺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绍兴金冠、浙江德司达和香港安诺申请综合授信等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 | 协议签署日 | 担保金额 |
| 1 | 公司 | 浙江染化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2026年2月11日 | 24,000万元 |
| 2 | 公司 | 浙江鸿盛 | 兴业银行 | 2026年2月11日 | 30,000万元 |
| 3 | 公司 | 浙江安诺 | 兴业银行 | 2026年2月11日 | 10,000万元 |
| 4 | 公司 | 绍兴金冠 | 兴业银行 | 2026年2月11日 | 30,000万元 |
| 5 | 公司 | 浙江德司达 | 兴业银行 | 2026年2月11日 | 10,000万元 |
| 6 | 公司 | 香港安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 2026年2月11日 | 21,473.4万新加坡元 |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3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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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绍兴金冠、浙江德司达和香港安诺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2月1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 被担保人 | 本次担保实施前已审议/调剂后的担保额度 | 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金额 | 可用担保额度 |
| 浙江染化 | 480,000 | 313,132.23 | 24,000 | 142,867.77 |
| 浙江鸿盛 | 450,000 | 269,989.91 | 30,000 | 150,010.09 |
| 浙江安诺 | 100,000 | 79,992.80 | 10,000 | 10,007.20 |
| 绍兴金冠 | 180,000 | 110,791.42 | 30,000 | 39,208.58 |
| 浙江德司达 | 50,000 | 12,827.68 | 10,000 | 27,172.32 |
| 香港安诺 | 505,000 | 0 | 21,473.4万新加坡元(折人民币约117,592.63万元) | 387,407.37 |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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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担保人类型 | 被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登记证号码 |
| 法人 | 浙江染化 | 全资子公司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91330600785664076N |
| 法人 | 浙江鸿盛 | 全资子公司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91330600782932960M |
| 法人 | 浙江安诺 | 全资子公司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91330600781814866Q |
| 法人 | 绍兴金冠 | 全资子公司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91330600723625127R |
| 法人 | 浙江德司达 | 全资子公司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91330600693640384G |
| 法人 | 香港安诺 | 全资子公司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36000555 |
被担保人
名称
| 被担保人名称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浙江染化 | 907,808.93 | 540,962.72 | 366,846.21 | 196,977.32 | 1,394.82 | 782,021.97 | 522,003.75 | 260,018.22 | 455,439.60 | -27,675.63 |
| 浙江鸿盛 | 1,569,888.00 | 375,490.03 | 1,194,397.97 | 200,718.94 | 55,332.23 | 1,772,950.16 | 633,873.43 | 1,139,076.73 | 307,565.41 | 88,858.88 |
| 浙江安诺 | 410,124.89 | 96,348.83 | 313,776.05 | 104,273.74 | 9,077.29 | 315,810.51 | 115,334.91 | 200,475.60 | 158,430.91 | 11,550.27 |
| 绍兴金冠 | 384,625.63 | 175,560.67 | 207,735.24 | 140,727.98 | 2,388.73 | 380,888.71 | 173,579.99 | 205,854.21 | 202,943.34 | 2,393.72 |
| 浙江德司达 | 236,072.26 | 59,499.21 | 176,573.05 | 62,952.22 | 2,441.39 | 321,690.65 | 147,558.99 | 174,131.66 | 139,883.07 | 2,510.31 |
| 香港安诺 | 611,614.00 | 238,727.30 | 372,886.71 | 45,929.18 | 6,857.85 | 863,459.09 | 264,658.80 | 598,800.28 | 82,796.43 | -3,54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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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4亿元整。
3、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11月26日至2026年11月25日止。
4、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浙江染化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浙江染化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浙江染化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整。
3、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11月26日至2026年11月25日止。
4、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浙江鸿盛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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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浙江鸿盛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浙江鸿盛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关于浙江安诺《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整。
3、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11月26日至2026年11月25日止。
4、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浙江安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浙江安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浙江安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关于绍兴金冠《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整。
3、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11月26日至2026年11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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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绍兴金冠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绍兴金冠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绍兴金冠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关于浙江德司达《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整。
3、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11月26日至2026年11月25日止。
4、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浙江德司达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德司达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浙江德司达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关于香港安诺《最高额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出质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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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自2026年2月9日至2027年1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21,473.4万新加坡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安诺化学(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金额余额之和。
3、质押担保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4、质物:定期存单两张,合计价值21,473.4万新加坡元。
5、交付
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公司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工商银行或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人,工商银行或其代理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公司出具收押凭据。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经营正常,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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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2月10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089,465.68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1.78%。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中涉及外币的按2026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