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600352)_公司公告_浙江龙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时间:

浙江龙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8

页共13页

证券代码:600352证券简称:浙江龙盛公告编号:2026-006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137,000万元294,533.84万元
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100,000万元214,659.36万元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33,900万元39,820.80万元
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冠”)39,000万元66,654.68万元
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司达”)8,000万元19,513.82万元
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永”)10,000万元18,814.60万元
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山”)20,000万元39,872.18万元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896,858.51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6.16

页共13页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6年3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绍兴金冠、浙江德司达、浙江科永和杭州龙山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署7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签署1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2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绍兴金冠、浙江德司达、浙江科永和杭州龙山申请综合授信等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序号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协议签署日担保金额
1公司浙江染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2026年3月16日74,000万元
2公司浙江鸿盛中国银行2026年3月16日60,000万元
3公司浙江安诺中国银行2026年3月16日33,900万元
4公司绍兴金冠中国银行2026年3月16日39,000万元
5公司浙江德司达中国银行2026年3月16日8,000万元
6公司浙江科永中国银行2026年3月16日10,000万元
7公司杭州龙山中国银行2026年3月16日20,000万元
8公司浙江染化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2026年3月16日33,000万元
9公司浙江染化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2026年3月16日30,000万元
10公司浙江鸿盛平安银行2026年3月16日40,000万元

页共13页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3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浙江鸿盛、浙江安诺、绍兴金冠、浙江德司达、浙江科永和杭州龙山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3月13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本次担保实施前已审议/调剂后的担保额度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可用担保额度
浙江染化480,000294,533.84137,00048,466.16
浙江鸿盛450,000214,659.36100,000135,340.64
浙江安诺100,00039,820.8033,90026,279.20
绍兴金冠180,00066,654.6839,00074,345.32
浙江德司达50,00019,513.828,00022,486.18
浙江科永50,00018,814.6010,00021,185.40
杭州龙山180,00039,872.1820,000120,127.8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页共13页

被担保人类型被担保人名称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浙江染化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91330600785664076N
法人浙江鸿盛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91330600782932960M
法人浙江安诺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91330600781814866Q
法人绍兴金冠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91330600723625127R
法人浙江德司达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91330600693640384G
法人浙江科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91330600796489234E
法人杭州龙山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91330100253921414Y

被担保人名称

被担保人名称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
浙江染化907,808.93540,962.72366,846.21196,977.321,394.82782,021.97522,003.75260,018.22455,439.60-27,675.63
浙江鸿盛1,569,888.00375,490.031,194,397.97200,718.9455,332.231,772,950.16633,873.431,139,076.73307,565.4188,858.88
浙江安诺410,124.8996,348.83313,776.05104,273.749,077.29315,810.51115,334.91200,475.60158,430.9111,550.27
绍兴金冠384,625.63175,560.67207,735.24140,727.982,388.73380,888.71173,579.99205,854.21202,943.342,393.72
浙江德司达236,072.2659,499.21176,573.0562,952.222,441.39321,690.65147,558.99174,131.66139,883.072,510.31
浙江科永316,939.77260,111.3056,828.4746,625.153,232.04278,590.37224,993.9453,596.4356,305.387,828.05
杭州龙山304,793.2064,015.74239,693.7758,355.533,614.29298,349.2961,171.58236,078.84106,427.45-26,736.59

页共13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7.4亿元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页共13页

2、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6亿元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页共13页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3.39亿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3.9亿元

页共13页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德司达《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6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0.8亿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页共13页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科永《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1亿元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

页共13页

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七)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杭州龙山《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6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5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2亿元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八)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页共13页

2、保证担保的债权及最高额

(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与浙江染化在2026年3月16日至2029年3月16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3.3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九)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主合同

平安银行与浙江染化在2026年3月17日至2027年3月10日期间因办理业务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以及编号为平银杭金绍综字20260317第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任何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

3、最高债权额

主合同项下浙江染化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人民币3亿元整。

页共13页

4、担保形式最高额保证担保,且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十)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主合同

平安银行与浙江鸿盛在2026年3月17日至2027年3月16日期间因办理业务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以及编号为平银杭金绍综字20260317第002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任何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

3、最高债权额

主合同项下浙江鸿盛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人民币4亿元整。

4、担保形式

最高额保证担保,且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经营正常,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页共13页

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2026年3月13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896,858.51万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6.16%。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中涉及外币的按2026年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