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
7,075.4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上诉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5月4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大仲字第519号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8)。根据生效仲裁裁决,公司应就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向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截至2023年6月公司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7,075.43万元。针对上述裁决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向原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2024年
月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二、诉讼的请求内容及案件事实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0,754,300元(大写:柒仟零柒拾伍万肆仟叁佰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月
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三、一审判决情况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571.00元、公告费2,600.00元,均由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8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6)。
四、二审情况
、受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兵
3、上诉请求(
)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
民初
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70,754,300元;(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五、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目前,上诉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