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葡(600365)_公司公告_ST通葡: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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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1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677.3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保持对相关诉讼事项的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2025)苏0105民初991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严智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本案原告起诉状记载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

本公司在2017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签署设立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0),公告内容为:2017年10月9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设立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议案内容为:本公司拟与北京友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道资管”)共同发起设立通葡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由友道资管担任基金管理人。

本公司与原告签订《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转

让协议特别约定本公司回购合伙份额的条件为:严智投资通葡基金期限满三年时,若通葡基金未完成投资项目的并购交易或发生亏损等原因导致严智未能收回投入的投资本金的,则严智将通葡基金的投资份额全部出售给本公司,本公司必须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款收购严智的通葡基金投资份额。2019年8月10日,本公司就以上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发出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5)。

原、被告签订的《份额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

2、本案原告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1,950万元(按投资本金1,500万元×(1+10%×3年))。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7,273,500元(违约金自2022年10月10日起暂算至2024年10月22日,要求以被告应付未付收购款1,9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全部欠付款项之日止)。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三、一审裁定情况

准许原告严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668元,减半收取87,834元,由原告严智负担。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保持对相关诉讼事项的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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