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期货市场只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期货投机交易。本制度所称的期货套期保值是指在期货市场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达到转移现货市场风险的功效。
第三条公司开展商品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授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制定、解释、审议一系列的相关制度。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作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决策委员会下设碳酸锂、阴极铜套保小组,行情分析小组、监督小组。
第六条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审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负责对套期保值的时间和规模进行分析决策,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和计划;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向董事会提交套期保值业务的年度报告;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套保小组负责拟定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和计划,报决策委员会审批后负责落实执行相关具体工作。
第八条行情分析小组负责开展碳酸锂、阴极铜和上下游产业市场调研和分析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提供市场行情分析报告,为套保小组制定套保方案和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监督小组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内部监督,确保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委员会意见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
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一条公司各项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过计划内容和范围操作。第十二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风险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套期保值时,须按照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现货相匹配。
第十六条公司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
2、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七条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公司套保小组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盈亏和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当期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2、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监督小组应立即决策委员会报告:
(
)套期保值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2)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3)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决策委员会成员与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现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应立即向决策委员会汇报。同时,决策委员会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十八条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风险,监督小组应及时上报决策委员会,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公司套保小组依据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进行风险处理。
第十九条当发生交易错单时,公司套保小组应立即进行平仓,按照既定交易策略另行下单。
第二十条公司套保小组应合理规划使用资金,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与财务管理部沟通,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公司配备符合要求的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公司套保小组应及时主动报告决策委员会,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四条公司套保小组应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提交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报告。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财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所需资金由公司套保小组在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管理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部应根据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负责资金的统一安排,保证期货与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指南等执行。
第六章保密与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公司相关人员(若有)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名单需备案审计监察部,并由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三十条公司进行期货业务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开户、交易、结算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保存期限为
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