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或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基本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并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八条审计监察部总经理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聘任或解聘。第九条审计监察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诚实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守秘密。
(三)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能独立判断、处理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等能力。
(五)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文明审计。
第十条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客观。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董事会、管理层应保障内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工作制度、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组织编制公司内部审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各类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批复的部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六)组织对公司重要工程项目(包括大修、技改)及固定资产投资进行项目后评估。审核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和投资项目实施的效果。
(七)在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确定的违反财经纪律、反舞弊、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进行特别调查、提供咨询服务或开展专项审计等。
(八)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全面、及时提供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出席、参加
由本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
(三)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和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或个人进行确认并签字。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作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八)根据需要,对审计中重要、重大审计发现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九)审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是否事前认可;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督部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审计监察部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