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分子公司拟依照管理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其中子公司、分支机构报其主管负责人签批,公司总部业务部门直接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签批;
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将签批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其他与该事项相关必要文件、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决定:
1、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妥善归档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7)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10月版本)同时废止。
附件一: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
| 申请部门(单位) | 登记事由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形式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签字:日期: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签字:日期: | ||||
| 董事长意见 | 签字:日期: | ||||
附件二: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登记存档;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三: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 登记部门(单位) | |||||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证件号码 | 知情人身份 | 所属部门(单位)、职务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途径 |
注: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