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600398)_公司公告_海澜之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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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7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连)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根据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除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条公司A股和H股的信息披露文件均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A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股权变动月报表等。H股临时报告是指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H股定期报告外的公告。上述报告的具体内容、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个月、前

个月结束后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第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根据A股证券监管规则,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节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二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对象的信息沟通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六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连)人名单及关联(连)关系的说明。

第三节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连)人名单及关联(连)关系的说明。

第四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与该部门、该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各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五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与财务负责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告知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草案;

(五)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由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核的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定稿文件提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指定的媒体或披露平台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人员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将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批后的重大信息临时公告的定稿文件提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指定的媒体或披露平台发布。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但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指定的媒体或披露平台发布。

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第五十八条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时特别需要注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六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的专人负责。第六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年。

第七十条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章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罚措施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适用的内容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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