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600408)_公司公告_安泰集团: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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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29

证券代码:600408证券简称:安泰集团编号:临2025-049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拟增加经营范围“招投标代理服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山西安泰国际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晋经改[1993]140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1993年7月29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1400001002489。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山西安泰国际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晋经改[1993]140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1993年7月29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036931N。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焦炭、焦炭副产品、热轧H型钢、电力、矿渣细粉、碳素制品、化工产品(国家限制品外);煤炭洗选;石灰石开采、加工;石料、石粉及白云石轻烧、加工、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新产品开发;批发零售矿产品(除国家专控品)、化工原料(除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普通机械、汽车(除小轿车)、日杂百货、农副产品(除国家专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焦炭、焦炭副产品、热轧H型钢、电力、矿渣细粉、碳素制品、化工产品(国家限制品外);煤炭洗选;石灰石开采、加工;石料、石粉及白云石轻烧、加工、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新产品开发;批发零售矿产品(除国家专控品)、化工原料(除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普通机械、汽车(除小轿车)、日杂百货、农副产品(除国家专控品);招投标代理服务;自营和代理
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
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为3家法人,分别为:介休市义安焦化厂、介休市义安镇洗煤厂、介休市义安镇精煤发运站。……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为3家法人,分别为:介休市义安焦化厂、介休市义安镇洗煤厂、介休市义安镇精煤发运站。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视损失大小、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决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十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第八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市场营销策略;(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七)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属下全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八)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九)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市场营销策略;(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五)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属下全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七)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八)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十)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一)根据公司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十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的内容外,《公司章程》因本次新增条款导致其他序号及相关援引条款序号作相应顺延或调整,以及个别语句规范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未在上表中对比列示。本次章程的修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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