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田明)
作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本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目标,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现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田明先生:2023年4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同时担任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碳纤维及功能高分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高性能热塑性弹性体工程实验室主任。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5年度,本人忠实尽责,诚信勤勉,积极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为公司科学决策做出贡献。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其中,定期会议3次,临时会议9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25次。召开股东会3次。本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 姓名 | 董事会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 股东会 |
| 本年度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本年度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本年度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本年度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
| 田明 | 12 | 12 | 3 | 3 | 10 | 10 | 3 | 3 |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勤勉尽职。履职过程中,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主动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了解议案提出的背景。会议上,本人认真分析和审议每个议案,在本人的专业背景下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发挥了智囊和参谋作用。本人在行使表决权时,时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投了同意票,未有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调整。本人现在担任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 应参加次数 | 实际参加次数 | 缺席次数 | |
| 提名委员会 | 4 | 4 | 0 |
| 战略委员会 | 3 | 3 | 0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1 | 0 |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 | 2 | 0 |
2025年度,本人按照相应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就变更公司董事、公司2024年度战略规划执行情况、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委员会工作细则等事项进行审议,听取了公司2025年度科研计划的汇报,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门委员会意见,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
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5)公司不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未发表独立意见。
(四)对经营管理的调查情况2025年度,本人为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于2025年10月份到宜宾新材料基地,听取了新材料产业在宜宾生产基地建设的汇报,与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给出了产业发展相关建议。除现场实地考察外,本人也通过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公司积极配合本人的各项工作,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本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信息及外部资讯,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目前本人已基本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深入了解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人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2025年度,本人及时学习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本人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针对报告期内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关于与中车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公司对中车财务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与中车集团等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关联交易事项,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与各关联方进行的各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原
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能够节约公司金融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并且关联交易的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及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在定期报告及年报财务信息的编制过程中,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报告,认为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有违规行为发生,报告所含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本人同意并签署了各定期报告的确认意见书。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和调查,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毕马威华振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黄蕴洁女士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
公司于2025年8月完成了财务负责人的选聘工作,聘任卢雄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经过对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任职资格等方面的审查,本人认为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要求,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对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瑾先生及刘彩先生的选举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通过对各位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本人认为:各位候选人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公司于2025年12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与其他在任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了持续监督。经核查,公司2024年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及决策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会前,本人已对相关业绩考核达成情况的文件进行了审阅,确认解除限售条件已完全满足《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股票已于2025年5月29日上市流通。本人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因组织调动、退休、身故、离职或个人绩效未全额达标等原因,部分2022年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股东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履行程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426,98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相关手续已于2026年1月16日完成。本人认为,该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人审慎核查后认为,该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促进公司业绩提升与长远发展。该计划的考核体系全面、科学,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实现激励目标。据此,本人对该议案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履职过程中,本人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证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做出独立判断时,能够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聚焦公司新材料板块业务发展,对技术研发方向、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科研项目申报提供支持,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026年,本人将本着审慎、认真、勤勉的原则,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独立董事:田明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