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判断,并遵照本管理制度办理公司内部相关审批手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负责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八条公司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形式审核、登记造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一条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确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四)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披露的,应当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等。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披露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第十三条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进行豁免披露。若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整份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由信息涉及的业务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单位须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同步启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二)初审: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确认材料齐全后,报董事会秘书。
(三)审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形成明确审核意见。
(四)审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报董事长进行最终审批。
(五)登记归档:董事长审批后,董事会秘书须及时组织将该项事项详细信息录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台账》,台账及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如豁免临时报告、豁免定期报告中的部分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如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五)内部审核程序;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八)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至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责任人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云贵集团〔2024〕76号附件12)同时废止
附件: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申请表
申请时间
| 申请时间 | 申请单位 | 经办人员 | ||||
| 申请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豁免 | |||||
| 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意见 | ||||||
| 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初审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签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