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
所持有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所涉及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110004号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二O二五二五年年六六月月三十三十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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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声明..........................................................................................................-4-摘要..........................................................................................................-6-正文..........................................................................................................-9-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9-
二、评估目的........................................................................................-1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7-
四、价值类型........................................................................................-19-
五、评估基准日....................................................................................-19-
六、评估依据........................................................................................-19-
七、评估方法........................................................................................-25-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26-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8-
十、评估假设........................................................................................-31-
十一、评估结论.....................................................................................-33-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35-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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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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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报告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八、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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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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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
所持有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所涉及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110004号
摘要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本次评估取得的相关经济行为文件为《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2025年3月28日)、《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2025年5月29日)、《百利装备集团关于百利电气协议转让百利科技股权的意见》(津百利资产〔20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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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经过审计后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2,094.66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7.01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87.65万元。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六、评估结论: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103.40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零叁万肆仟元整。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流动资产合计 | 1 | 2,085.37 | 2,085.37 | 0.00 | 0.0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 | 9.29 | 25.04 | 15.76 | 169.70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3 | -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4 | - | - | - | |
| 固定资产 | 5 | 9.29 | 25.04 | 15.76 | 169.70 |
| 在建工程 | 6 | - | - | - | |
| 无形资产 | 7 | - | - | - | |
|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8 |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小计 | 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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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计 | 10 | 2,094.66 | 2,110.41 | 15.76 | 0.75 |
| 流动负债 | 11 | 7.01 | 7.01 | - | - |
| 非流动负债 | 12 | - | - | - | |
| 负债总计 | 13 | 7.01 | 7.01 | - | - |
| 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 | 14 | 2,087.65 | 2,103.40 | 15.76 | 0.75 |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原则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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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110004号正文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公司名称: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18623R
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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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士骐注册资本:108,773.5321万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立日期:1999年09月23日营业期限:1999年09月23日至2050年01月01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器辅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超导材料制造;超导材料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货物进出口;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模具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工具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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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00580221J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道12号A座法定代表人:杜鸿会注册资本:1,052.23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4年02月16日营业期限:1994年02月16日至2031年07月18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专业设计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被评估单位基准日股权结构和出资情况于评估基准日的股权结构和出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占比(%) | 实缴出资额 | 实缴占比(%) |
| 1 | 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578.73 | 55.00 | 578.73 | 55.00 |
| 2 |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473.50 | 45.00 | 473.50 | 45.00 |
| 合计 | 1,052.23 | 100.00 | 1,052.23 |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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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史沿革
(1)公司设立1994年2月16日,天津迅达摩托车公司与台湾爱米斯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凯波船务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天津爱米斯机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80万美元,其中中方认缴额为152万美元,外方认缴额分别为190万美元和38万美元。成立时股权比例如下:
金额单位:万美元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占比(%) |
| 1 | 天津迅达摩托车公司 | 152.00 | 40.00 |
| 2 | 台湾爱米斯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190.00 | 50.00 |
| 3 | 香港凯波船务有限公司 | 38.00 | 10.00 |
| 合计 | 380.00 | 100.00 | |
(2)历史年度股东及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①股东退出、注册资本变更1994年11月,因香港凯波船务有限公司出资额一直未投入,根据相关规定自动退出,注册资本变更为202万美元,其中天津迅达摩托车公司占75%,台湾爱米斯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占25%。变更后股权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美元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占比(%) |
| 1 | 天津迅达摩托车公司 | 151.5 | 75.00 |
| 2 | 台湾爱米斯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50.50 | 25.00 |
| 合计 | 202.00 | 100.00 | |
②股权转让、公司类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2006年6月19日,台湾爱米斯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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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给天津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公司类型由中外合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由202万美元变更为人民币1052.23万元。截至2006年5月22日止,已收到股东天津摩托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0,522,268.86元。股东以天津爱米斯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5月31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资产净额评估值10,522,268.86元投入,已经天津市津评协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津评协通评报字[2005]第80号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整体资产净额评估值10,522,268.86元已经股东确认,取得天津市产权交易市场2006-169号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津商务资管[2006]152号《关于同意天津爱米斯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企业性质变更的批复》。
变更后股权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占比(%) |
| 1 | 天津摩托集团有限公司 | 1052.23 | 100.00 |
| 合计 | 1052.23 | 100.00 | |
③股权转让2006年5月30日,摩托集团公司与其股东方天津市机电工业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控股集团公司代为偿还其支付分流人员费用及银行欠款,摩托集团公司以持有的爱米斯公司股权偿还(详细内容见“协议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津国资产权[2006]6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对国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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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公司之间的产权进行了无偿划转。2006年7月完成产权登记证变更工作。变更后股权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占比(%) |
| 1 | 天津市机电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 1052.23 | 100.00 |
| 合计 | 1052.23 | 100.00 | |
④股权转让2007年2月12日,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天津市机电工业控股集团公司100%股权,转股后百利特精占爱米斯公司100%股权。2008年5月5日完成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变更后股权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占比(%) |
| 1 |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1052.23 | 100.00 |
| 合计 | 1052.23 | 100.00 | |
⑤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2009年8月11日,天津爱米斯机械有限公司更名为天津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资产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企业营销策划。”
⑥公司类型变更、股权转让2011年7月22日,天津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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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55%股权。变更后股权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占比(%) |
| 1 | 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578.73 | 55.00 |
| 2 |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473.50 | 45.00 |
| 合计 | 1052.23 | 100.00 | |
⑦名称变更2021年10月26日,天津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被评估单位截止评估基准日和前三年主要经营状况
(1)主要经营业务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专业设计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名下无实际经营业务。
(2)财务和经营状况
评估基准日及历史三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6,810.48 | 7,220.74 | 2,094.66 |
| 负债 | 4.54 | 0.05 | 7.01 |
| 所有者权益 | 6,805.94 | 7,220.69 | 2087.65 |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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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 - | - | - |
| 营业利润 | -302.81 | -286.73 | -45.90 |
| 利润总额 | -303.10 | -287.26 | -46.01 |
| 净利润 | -297.30 | -287.26 | -46.01 |
| 审计机构 |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审计报告号 | CAC津审字[2023]1326号 | CAC津审字[2024]1540号 | CAC津审字[2025]0877号 |
| 审计报告类别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标准无保留意见 |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备案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为被评估单位股东,本次委托人拟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被评估单位股权。
二、评估目的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作为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本次评估取得的相关经济行为文件为《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2025年3月28日)、《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2025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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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9日)、《百利装备集团关于百利电气协议转让百利科技股权的意见》(津百利资产〔2025〕19号)。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本项目评估对象为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内资产和负债基本情况本项目评估范围为经过审计的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账面价值2,094.66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7.01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87.65万元。资产和负债账面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 流动资产合计 | 2,085.37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9.29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固定资产 | 9.29 |
| 在建工程 | - |
| 无形资产 | - |
|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小计 | - |
| 资产总计 | 2,094.66 |
| 流动负债 | 7.01 |
| 非流动负债 | - |
| 负债总计 | 7.01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2,08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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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及负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资产评估明细表》。
以上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次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报表基础上进行的。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1.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
2.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基金投资。
3.固定资产,为设备类资产。设备类包括车辆和电子设备。
车辆共计1辆,为奥迪2995cc;电子设备共计112台(套),为企业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购置的电脑、打印机、空调等设备。申报的设备类资产分布在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办公区内。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未发现存在企业未申报的表外资产。
(五)利用专家工作
1.利用专业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价值,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CAC津审字[2025]0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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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值类型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确定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在本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评估委托时所明确的评估结论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12月31日。该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确定的。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一)该评估基准日,符合相关经济行为的需要,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二)该评估基准日为被评估单位会计年末报表日,也是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便于资产评估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资料,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完成。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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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1.《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2025年3月28日);
2.《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2025年5月29日);
3.《百利装备集团关于百利电气协议转让百利科技股权的意见》(津百利资产〔2025〕19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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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9.《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
11.《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2005年8月25日);
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2016年6月24日);
15.《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
号;
16.《天津市国资委关于优化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4〕13号);
17.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4〕14号);
18.《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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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2009]941号);
1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
2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
25.《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8.《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2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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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4.《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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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份持有证明、章程或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企业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5.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6.机动车行驶证;
7.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五)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审计报告;
2.评估基准日及前3年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明细账;
3.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4.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5.企业提供的部分合同、协议等;
6.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和规定;
7.《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第12号令);
8.评估基准日近期的《网上车市》、《汽车之家》、《太平洋汽车网》、《电子产品价格商情》等价格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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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调查了解到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资料
1.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CAC津审字[2025]0877号);
2.《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的市场调查资料;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及询证的相关资料;
5.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6.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和市场资料以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方法》等有关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的基本评估方法可以选择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由于被评估单位属非上市公司,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与被评估单位相差较大,且评估基准日近期国内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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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较少,所以相关可靠的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很难取得,无法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故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无实际经营业务,未来的经营前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难以对企业未来的盈利情况和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可靠预测,故不适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项目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资料收集完整,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一)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
对于货币资金的评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对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银行存款查阅银行对账单、调节表,取得审计机构银行存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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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函证并对结果进行了核实。对于人民币银行存款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为评估值。
2.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基金投资,按照评估基准日公允的基金单位净值与核实后的基金份额计算确定评估值。
(二)关于机器设备的评估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设备类资产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车辆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电子设备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1.对使用时间较长、无法询到同类型全新车辆市场价且存在活跃二手交易市场的车辆采用市场法评估。在近期二手车交易市场中选择与估价对象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内,具有较强相关性、替代性的汽车交易实例,根据估价对象和可比实例的状况,对尚可使用年限、尚可行驶里程、交易日期因素和交易车辆状况等影响二手车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修正,评估出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价格×车辆行驶里程修正系数×车辆使用年限修正系数×车辆状况修正系数×车辆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车辆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比准价格=(案例A+案例B+案例C)÷3
车辆市场法评估值=比准价格
2.设备类资产正常在用,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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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电子产品价格商情》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重置全价,一般生产厂家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
重置全价=购置价(不含税)部分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直接采用其二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取值。
(2)成新率的确定采用年限法确定电子设备的成新率。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或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直接按二手市场价格确定评估值的设备,不再计算成新率。
(3)评估值的确定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三)关于负债的评估企业申报的负债为流动负债,为应交税费。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明细表,对应交税费进行核实后,确定账面值与纳税申报表一致,按照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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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由本公司业务负责人与委托人代表商谈明确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以外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人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本公司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由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该评估业务,并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编制评估计划本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后,立即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了资产评估计划。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及技术方案等。
(四)现场调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们对评估对象进行了适当的现场调查。包括:
1.要求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的相关资料;
2.要求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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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材料以签名、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4.对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1.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2.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基础上,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与审计机构核对数据
审计机构与本公司在各自工作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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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七)评定估算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主要工作,按资产类别进行价格查询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测算方法,估算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并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资产基础法的测算结果。
(八)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本公司对评估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本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向委托人提交。
十、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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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论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汇率、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4.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国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5.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7.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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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8.假设未来企业保持现有的信用政策不变,不会遇到重大的款项回收问题。
9.评估范围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范围为准,未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10.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评估限制条件
1.本评估结论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公开市场为假设前提而估算的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本报告评估结论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论无效。
十一、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测算结果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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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2,094.66万元,评估价值为2,110.41万元,增值额为15.76万元,增值率为0.75%;总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7.01万元,评估价值为7.01万元,评估无增减值;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87.65万元,评估价值为2,103.40万元,增值额为15.76万元,增值率0.75%。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流动资产合计 | 1 | 2,085.37 | 2,085.37 | 0.00 | 0.0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 | 9.29 | 25.04 | 15.76 | 169.70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3 | -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4 | - | - | - | |
| 固定资产 | 5 | 9.29 | 25.04 | 15.76 | 169.70 |
| 在建工程 | 6 | - | - | - | |
| 无形资产 | 7 | - | - | - | |
| 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8 |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小计 | 9 | - | - | - | |
| 资产总计 | 10 | 2,094.66 | 2,110.41 | 15.76 | 0.75 |
| 流动负债 | 11 | 7.01 | 7.01 | - | - |
| 非流动负债 | 12 | - | - | - | |
| 负债总计 | 13 | 7.01 | 7.01 | - | - |
| 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 | 14 | 2,087.65 | 2,103.40 | 15.76 | 0.75 |
(二)评估结论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103.40万元人民币,金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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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零叁万肆仟元整。
(三)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算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使用有效。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本评估目的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对所发现的资产产权存在的问题给予尽可能的充分披露,本次评估未发现存在产权争议事项,但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使用的资产负债账面值、财务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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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系利用了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17日出具的CAC津审字[2025]0877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是资产评估的基础,如果该财务数据发生变化,本次评估结论可能失效。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本次评估无直接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六)资产权属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本次评估未发现权属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七)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八)评估资料不完整的说明
本次评估未发现重要评估资料存在不完整的情形。
(九)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无
(十)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的说明
未发现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十一)担保、抵押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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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存在担保、抵押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十二)租赁事项说明
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经营场所为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租赁协议基本内容如下:
| 租赁物位置 | 名称 | 用途 | 面积(㎡) | 期限 | 租金(元) |
| 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12号 | 综合办公楼一楼、二楼及附属设施 | 办公 | 1924.5 |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976,395.00 |
双方在基准日后无租赁协议。截至报告出具日,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偿使用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双方为关联方,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是天津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核实中发现,委托评估的设备类资产中有部分资产已损坏,具体明细详见下表:
单位:元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置日期 | 账面价值 | 备注 | |
| 原值 | 净值 | ||||||||
| 1 | 一体机 | HP3620 | 惠普 | 台 | 1 | 2013-11 | 2,075.00 | 103.75 | 已损坏 |
| 2 | 一体机 | HP3620 | 惠普 | 台 | 1 | 2013-11 | 2,075.00 | 103.75 | 已损坏 |
| 3 | 复合机 | MF8580CDW | 佳能 | 台 | 1 | 2014-12 | 8,500.00 | 425.00 | 已损坏 |
| 4 | 联想一体机 | 联想300 | 联想 | 台 | 1 | 2016/09 | 4,999.00 | 249.95 | 已损坏 |
本次评估,对于已损坏的资产按照可收回价值确定评估值。
2.被评估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次评估结果为含税口径。
(十四)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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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1.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2.本次评估未考虑基准日后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变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特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十六)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七)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得用于本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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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报告需经资产评估机构及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并依据国有资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有权核准或备案管理单位完成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正式使用。
(六)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得本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形成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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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名盖章页)
资产评估师:郝嬿嬿
资产评估师:王智颖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