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经2025年8月20日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服务作用,促进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落实,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运行,不断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部署要求、《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与服务两大核心职能,围绕公司战略发展和改革创新目标,通过独立、客观的确认、评价与建议,推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与公司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促进公司合规运营和管理提升,为公司战略使命达成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监督保障与服务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公司规范经营,向公司党委报告工作。
公司审计部同时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制度、重要审计报告、重大审计问题整改方案等由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审计人员,以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公司的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守机密。
第六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七条为保证审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项目开展前向审计部主动提出,经审议批准后方可继续参与项目。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应推动审计监督全覆盖,对所属子公司每5年轮审一次,实现对重大投资项目、重要战略议题、重要经理人、关键环节与潜在风险的分级覆盖,同时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中央巡视及国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充分关注。
第九条审计部应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要求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统筹审计资源,组织开展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审计、战略执行与运营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跟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监督评价,跟踪内控缺陷整改落实;
(四)负责公司违规追责体系建设,开展违规追责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与国资委、审计署、股东单位审计配合工作;
(六)负责公司审计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及队伍建设;
(七)负责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公司经营层以及股东单位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审计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获得各职能部门所辖职责范围内相关资料,作为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项目前期调研的依据。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获得公司各业务系统查询权限,实时检查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部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报告、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公司党委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过程中的涉密事项,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程序,包括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年初提前确定审计计划资源配置,明确各项目审计人员安排。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深入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全方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审计方案并报批。
(三)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公司党委交办的紧急或特殊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按照审计方案,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实施现场审计,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需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同时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完成底稿双签。
(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形成征求意见稿;必要时征求被审
计单位意见;将审计报告报公司党委批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六)根据批示出具《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审计整改工作应按照公司《审计整改工作程序》中审计整改相关要求执行。
(七)将审计成果反馈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作为考核奖惩、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有效促进审计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要做到及时归档、专人负责、妥善管理、定期移交。
第五章罚则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公司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公司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部可以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纪检部门或有关主管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的规定,审计部可以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纪检部门或有关主管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