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 5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 7
(二)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 8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 8
(四)结论性意见 ...... 8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亨通光电、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本计划 | 指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只有在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才可解除限售 |
| 激励对象 | 指 | 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过本计划后确定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每股亨通光电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54个月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亨通光电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亨通光电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亨通光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2、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核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出具了关于本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在内部宣传栏对本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亨通光电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5、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的52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6、202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中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342,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1、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本计划第十四节“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发生异动的处理”之“1、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和第十二节“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之“在解除限售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342,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 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根据本计划第十一节“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则”之“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0元(含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6月27日实施完毕。
(2)回购价格的调整
1)派息调整方法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2)调整结果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7.64-0.23=7.41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7,184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将由2,466,734,657股变更为2,466,392,257股。
单位:股
| 类别 | 变动前数量 | 变动数量 | 变动后数量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21,553,532 | -342,400 | 21,211,132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445,181,125 | 0 | 2,445,181,125 |
| 总计 | 2,466,734,657 | -342,400 | 2,466,392,257 |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员工的勤勉尽职。
(四)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