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600538)_公司公告_国发股份:社会责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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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2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方利益,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提高企业社会认可度,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管理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避免公司社会责任履行不当带来的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要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安全生产、依法纳税、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支持地区建设和公益事业等。

第三条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依法纳税及诚信经营,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负责社会责任履行的领导工作,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对社会责任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研究和部署社会责任工作。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是公司社会责任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根据董事会和高

级管理人员对社会责任工作的部署,制定公司社会责任相关规定,具体协调社会责任事项,同时主导公司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活动。

第八条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公司遵守商业道德、促进社会就业和职工权益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对于社会责任的全员培训和普及教育,使公司和员工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负责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发布和沟通反馈。

第十条公司总部分管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下属公司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业务特点设置市场部、安全环保管理部、质量监督部等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其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并积极推进公司节能减排,保护和完善环境保护体系。

(二)保证公司提供客户需求的优质产品和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和确保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各项质量控制措施的严格落实。

第三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公司应完善治理结构,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及债权人,确保股东及债权人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公司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更多便利。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要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章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维护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产业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者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产品召回机制,对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功能缺陷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安抚赔偿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通过积极研发符合客户需求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更新工艺技术,提升科技生产水平,不断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不遵守商业道德并拒不改进的客户和供应商应拒绝销售其产品或者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者职工与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合法收集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相关信息,并妥善保管及利用,积极履行保密义务,避免信息泄露以及不当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障责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以确保安

全生产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公司分子公司负责人是其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七条下属公司应不断加大安全保障投入和经常性检查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将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的事项进行防控和治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整改措施。第二十八条下属公司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专业队伍和必要的专业器材等,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不定期组织安全事故演习活动,确保在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预定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理好发生的安全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消除事故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并实行特殊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关键岗位需通过培训获得岗位资格证,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培训教育,让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和员工安全素质。

第三十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其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原料质量控制、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规格及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下属公司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确保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和流程都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作保证,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公司排放污染物应当依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订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第三十四条公司要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管理方案落实情况和环保目标、指标实现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通过技术进步推动替代技术和发展替代产品、可再生资源,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实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有效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公司要加强日常监控,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七章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要尊重职工的人格,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及尊重妇女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者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建立防范职业性危害的工作环境与配套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健

康安全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薪酬管理办法,禁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的试用期安排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第四十二条公司在满足自身发展的情况下,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公正录用,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者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保证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公司要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及时为员工办理保险并缴纳相关保险费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员工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岗位技能,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员工晋升制度,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公司员工的晋升、晋级工作流程。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组织建设,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创造企业价值的同时,应积极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才的就业,为当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健康卫生、基础建设、扶贫济困、乡村振兴和捐款捐物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对于突发性的社会事件的捐赠,公司应从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公司的承受能力出发,经过评估和管理层研究决策,决定捐赠额度,量力而行,防止盲目捐赠给公司带来额外的负担。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金额或者年度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捐赠,由总裁审批;

(二)单次金额或者年度累计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且未达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单次金额或者年度累计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者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单次金额或者年度累计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或者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由股东会审批。

第五十条公司应跟踪慈善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运行情况,保证受赠方按照项目计划及公司的要求使用捐赠款物。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或者被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或者主要子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和社会行业组织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或者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五十四条公司可以将社会责任报告或者可持续发展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但不能早于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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