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2证券简称:凯盛科技公告编号:2025-027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2025年6月13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630.00万份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行权价格:12.08元/份
鉴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6月13日为首次授权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凯盛发改革[2025]3号)文件,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5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5年
月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5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6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因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13元/股调整为12.08元/股。
除以上差异外,本次实施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董事会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董事会说明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5年6月13日,向19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630.0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为12.08元/份。
(四)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权日:2025年6月13日。
2、首次授予数量:1,630.00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194人。
4、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12.08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首次授权日股本总额比例 |
| 夏宁 | 董事长、党委书记 | 16.90 | 1.04% | 0.02% |
| 刘宇权 | 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 16.00 | 0.98% | 0.02% |
| 张少波 | 副总经理 | 15.00 | 0.92% | 0.02% |
| 李蓓蓓 |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15.00 | 0.92% | 0.02% |
| 陈幸 | 财务总监 | 15.00 | 0.92% | 0.02% |
| 孙娜丽 | 副总经理 | 15.00 | 0.92% | 0.02% |
| 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188人) | 1537.10 | 94.30% | 1.63% | |
|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194人) | 1630.00 | 100.00% | 1.73% | |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均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5年6月13日,向19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630.0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为12.08元/份。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权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权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6月13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630.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65元/股(公司首次授权日收盘价为10.65元/股)
2、有效期为:3.51年(预期期限=∑每批生效比例×该批预期行权时间=[33%×(2+3)+33%×(3+4)+34%×(4+5)]/2=3.51)
3、历史波动率:55.9255%(采用凯盛科技最近1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408%(采用三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025年-2029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 1,630.00 | 6,552.60 | 1,290.86 | 2,358.94 | 1,767.29 | 883.33 | 252.18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权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股票期权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授予日的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行权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