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海创(600555)_公司公告_海创A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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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创A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12日)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2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 1

第三章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3

第四章股东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 5

第五章股东会会议登记 ...... 6

第六章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 8

第七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0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记录 ...... 13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为维护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股东会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以下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股权)以及关联交易的权限: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股权)以及关联交易的权限为:(一)对外投资的授权对外投资的授权为: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以下同)50%以下,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二)对外借款的授权对外借款的授权为:单笔对外借款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外币按借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借外汇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对外借款余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三)对外担保的授权1、为自身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单次担保的债务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以下,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的债务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2、为自身以外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单次担保的债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的债务余额在2亿元人民币或以下。(四)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股权)的授权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授权为:单次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

(五)关联交易的授权关联交易的授权为: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

30%以下。(五)关联交易的授权关联交易的授权为: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
第五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八条公司在上述第(五)项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司承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损害公司稳定性,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受人,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议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也可以同时以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司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会股东登记手续。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欲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出席会议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但必须附上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个人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六章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会议。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会议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会议,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会议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会议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会议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发言股东应当向秘书处登记。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会议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五条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要求发言。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除外。)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会议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但在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涉及董事会在未换届期间更换董事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执行)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四)变更公司形式;(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于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会议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会批准,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下”、“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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