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电力(600578)_公司公告_京能电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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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20

证券代码:600578证券简称:京能电力公告编号:2025-39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9月19日经公司第八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原《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附件:1.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所有“董事会临时会议”表述“临时董事会会议”
2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五)监事会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五)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4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第八条会议通知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或通过电话通知但事后应获得有关董事的书面确认。但如果公司全体董事均同意可以不受此限。第八条会议通知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方式)全体董事,或通过电话通知但事后应获得有关董事的书面确认。但如果公司全体董事均同意,会议通知时限可以不受此限。
6第十九条决议的形成……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第十九条决议的形成……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对该提案投赞成票同意票
7第二十三条暂缓表决……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述不充分、提供不及时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8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9第三十一条附则……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为准,同时应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第三十一条附则……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为准,同时应

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股东大会审议修改。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修改。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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