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 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 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 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定;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 后发言。股东发言应向会议报告姓名和所持股份数,发言内容应围绕该次股东会的主 要议题。
股东发言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人进行表决。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在适用累计投票制选 举董事时,每个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他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要选出的董事人数。股东 可以自愿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向董事候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投票。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 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前主动向召集人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不参与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间。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的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项。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五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 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 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 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 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 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 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 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董事会报送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