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