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会 议 材 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会议材料目录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纪律 ...... 3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表决办法 ...... 4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 5
议题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6
议题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1
议题三: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15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纪律本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会议的会议纪律。
一、经公司审验后符合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列席人员及其他人员方可进入会场;公司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士进入会场。
二、进入会场后,请按次序或安排就座。会议期间,请保持会场安静,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别人的正常发言。
三、与会者必须遵守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安排,不得干扰、扰乱会议进程。
四、股东发言顺序按持股数量排列。
五、股东发言范围仅限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或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等内容,超出此限的会议秘书处有权取消发言人该次发言资格,会议主持人或其他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无关问题。
六、股东对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可采取口头发言或书面形式,但口头发言时间应服从会议秘书处安排。
七、股东、列席人员应当爱护会议文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签署、确认本次会议有关文件、决议等。
八、股东必须严肃认真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干扰其他股东的表决。
九、股东、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者必须对本次会议内容负有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22日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表决办法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次股东会期间依法、有效行使表决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会表决办法。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应逐项审议并按自己的真实意思表决。
股东表决时,应准确填写股东名称、姓名及持有股数,在非累积投票表决票所列每一项表决事项下方的“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以“√”为准;若不选则视为“弃权”,多选则视为“表决无效”。在对累积投票议案进行表决时,在“投票数”中明确具体的投票数量。
三、本次股东会谢绝个人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参会人员应尊重公司及其他参会人员的名誉权、肖像权等相关权利,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传播会议视频、图片等信息。
四、统计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参加清点,并由律师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22日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签到
二、宣布开会(15:00)
由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会会议纪律》和《股东会表决办法》。
三、介绍参会人员并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四、宣读并审议议题
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五、股东发言和提问
六、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七、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九、董事会秘书宣读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议题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将注册地址由“广东省揭阳市区新兴东二路1号”变更为“揭阳市榕江新城环岛路以东、南厝路以北汇金中心(C-01-05地块)写字楼801号”(注册地址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为准);邮政编码“522000”保持不变。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拟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时,鉴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现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区新兴东二路1号,邮编:52200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揭阳市榕江新城环岛路以东、南厝路以北汇金中心(C-01-05地块)写字楼801号,邮编:522000 |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 ……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 ……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发行公司债券外)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发行公司债券外)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第六十七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企业负责人即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企业负责人即自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
|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交易,由总经理审议批准;但如果总经理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二)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见。 …… | 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交易,由总经理审议批准;但如果总经理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二)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见。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者比例(如有)等。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者比例(如有)等。 (三)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
|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为: ……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为: ……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公司根据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删除 |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由于本次删除了部分条款,导致原《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所发生的变化,将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加以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亦做相应变更。《公司章程》附件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亦同步作出修订。
二、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本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4日
议题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含子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等业务。现将事务所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2024年度经审计业务总收入:210,734.12万元;
2024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万元;
2024年度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家;
审计客户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纪律处分3次;5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8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5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情况
项目合伙人:刘晓辉,2024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1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4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亚星,2022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7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4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5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将依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司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确定。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5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分别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4日
议题三: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华易腾”)、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北京金云雅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云公司”)、北京金马达洋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和大位乌罕(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位乌罕”)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稳步有序推进并顺利实现经营目标,2026年度预计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888,569.98万元,其中:预计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额度为63,000.00万元;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张北榕泰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76,569.98万元;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金云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7,000.00万元;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金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2,000.00万元;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大位乌罕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0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不同担保主体对于同一融资事项均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预计总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期限为自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在上述额度及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对具体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及签署与具体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一、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序号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万元) | 2026年预计担保额度(万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 1 | 大位科技 | 森华易腾 | 47.01 | 3,000.00 | 63,000.00 | 88.59 |
| 2 | 大位科技 | 张北榕泰 | 79.92 | 119,419.98 | 476,569.98 | 670.12 |
| 森华易腾 | 476,569.98 | 670.12 | ||||
| 佳富实业 | 119,419.98 | 167.92 | ||||
| 小计 | 119,419.98 | 476,569.98 | 670.12 | |||
| 3 | 大位科技 | 金云公司 | 88.75 | 17,500.00 | 27,000.00 | 37.97 |
| 森华易腾 | 27,000.00 | 37.97 | ||||
| 佳富实业 | 17,500.00 | 24.61 | ||||
| 小计 | 17,500.00 | 27,000.00 | 37.97 | |||
| 4 | 大位科技 | 金马公司 | 81.48 | 17,500.00 | 22,000.00 | 30.94 |
| 森华易腾 | 22,000.00 | 30.94 | ||||
| 佳富实业 | 17,500.00 | 24.61 | ||||
| 小计 | 17,500.00 | 22,000.00 | 30.94 | |||
| 5 | 大位科技 | 大位乌罕 | 64.33 | - | 300,000.00 | 421.84 |
| 森华易腾 | 300,000.00 | 421.84 | ||||
| 小计 | - | 300,000.00 | 421.84 | |||
| 合计 | 157,419.98 | 888,569.98 | 1,249.45 | |||
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以融资担保额为限计算担保余额,且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额度预计情况中不存在关联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被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名称 | 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森华易腾100%股权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肖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825067343 |
成立时间
| 成立时间 | 2005-11-22 |
注册地
| 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10层1109-87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用设备、电子产品、专用设备(电子产品、服装等实体店除外);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9,548.74 | 31,985.23 | |
| 负债总额 | 18,592.60 | 11,057.66 | |
| 资产净额 | 20,956.14 | 20,927.58 | |
| 营业收入 | 30,770.71 | 39,955.54 | |
| 净利润 | -130.10 | -1,649.31 |
(二)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被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名称 | 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张北榕泰100%股权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霍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22MA07PNH350 |
成立时间
| 成立时间 | 2016-04-12 |
注册地
| 注册地 | 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兴和西路8号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 | 58,000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
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数据处理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82,925.15 | 27,673.79 | |
| 负债总额 | 146,196.45 | 9,704.20 | |
| 资产净额 | 36,728.71 | 17,969.60 | |
| 营业收入 | - | - | |
| 净利润 | -4,240.89 | -1,246.73 |
(三)北京金云雅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被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名称 | 北京金云雅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金云公司100%股权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霍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2113P0H |
成立时间
| 成立时间 | 2021-03-18 |
注册地
| 注册地 |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413(集群注册)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 | 9,000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电子 |
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包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8,153.41 | 36,639.42 | |
| 负债总额 | 33,862.95 | 33,298.41 | |
| 资产净额 | 4,290.47 | 3,341.02 | |
| 营业收入 | 4,789.97 | 4,742.16 | |
| 净利润 | 949.45 | -328.32 |
(四)北京金马达洋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被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名称 | 北京金马达洋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全资子公司金云公司持有金马公司100%股权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霍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2114453 |
成立时间
| 成立时间 | 2021-03-18 |
注册地
| 注册地 |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412(集群注册)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 | 6,000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 |
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4,279.24 | 34,455.74 | |
| 负债总额 | 27,931.48 | 33,717.71 | |
| 资产净额 | 6,347.75 | 738.03 | |
| 营业收入 | 7,634.63 | 9,634.42 | |
| 净利润 | 609.72 | 1,766.65 |
(五)大位乌罕(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被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名称 | 大位乌罕(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大位乌罕100%股权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霍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527MAEAR4QF88 |
成立时间
| 成立时间 | 2025-02-08 |
注册地
| 注册地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水利局大楼四楼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407室)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12.45 | |
| 负债总额 | 136.68 | |
| 资产净额 | 75.78 | |
| 营业收入 | - | |
| 净利润 | -184.22 |
被担保方为子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公司及子公司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如超过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有利于进一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保证日常经营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子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资金周转,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视被担保人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除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外,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57,419.98万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6.36%,其中:
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7,419.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6.36%;子公司之间实际相互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154,419.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1.86%。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
本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4日
